跟其他行業通過別人介紹或是撮合談成一單生意時,需要支付一定的介紹費或是其他名義報酬一樣,在律師界有一個明文規定禁止,但行業內通行的潛規則——案源介紹費。
在互聯網經濟興起、法律公司崛起之后,律所、律師跟法律公司合作,利用法律公司無所顧忌的廣告推廣承攬案源,前兩者支付后者相支付案源費,已經成了產業化。
線下,律師、律所通過熟人介紹后主動支付,或是干脆以律師費提成的方式招攬案源的方式,已經是半公開的行業現象。因為,在很多人看來,一筆律師代理業務,就是一筆生意,而且是眾多律師可以從事、競爭激烈的生意。既然是生意,介紹費是免不了的。
然而,在行業的法律及部門規定上,律師通過支付介紹費來獲取案源,被視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害于行業形象和當事人利益,是明令禁止的。
例如,《律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公平競爭,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則(試行)》第十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進行業務推廣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包括支付介紹費。
不過,行業規定如此,但現實又是另一種情況,以至于發展成了行業潛規則。監管部門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只有在重點查處時,才會引用上述條款進行處罰。當然,也不排除有律師堅守行業規則多年,而且業務開展得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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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律師大V公開發文,而且是幾個號連續發文的表示,自己從來不接受有償案源介紹。因為,在他看來,從自己的律師費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案源介紹費給介紹人,而且是在客戶或是委托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好像是合伙騙當事人一樣。
具體到自己的執業中,即便是當律師同行向其以案源介紹費介紹案源時,大V也會表示拒絕;自己給別的律師介紹案件時,也是不要介紹費的。作為行業人,其也知道這一行業潛規則的存在,可也在堅持著自己的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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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大V在文章公開揭示這一行業潛規則,竊自揣摩一下,應該是跟文章中自己代理的一個或幾個案件有關。之前有同行以案源介紹費的方式介紹或引薦其代理案件,大V拒絕了,或是當事人沒有照做,之后,大V又代理了這些案件。
由此,也就必然的產生,該不該支出介紹費,或是當事人心里或許低估,是不是中間有什么貓膩。也許,這就是文章作者明知到會得罪同行,還是質疑公開寫文發表的原因吧?
不出大V所料,文章真的得罪同行了,有人公開發文指名批駁其是既理又要,直言其就是代理了案件,又不想支付介紹費的“過河拆橋”的公開表示一番。進而,文章還推及行業現象稱,如此的標榜,簡直是有害行業內的商業置換模式。
總結起來,文章不講行業規定,只講商業規則,甚至上升到了道德批判的高度。文章引來了不少的贊同者,留言區點贊最多的留言觀點,也是批判大V做法的。可見,律師行業通過支付介紹費的方式獲得案源,現實中有多普遍,多深入人心。
在文章的留言區,很多律師的觀點分為了三派,有人力挺大V稱,自己執業多年,一直認為律師向介紹人支付介紹費等是對律師的侮辱,相當于合伙騙了當事人的錢!
也有人力挺介紹費的合理性,認為法律服務也要遵循市場經濟,介紹者提供的案源信息、推介介紹也具有價值,期間也蘊含著隱性或顯性的成本,理性獲得報酬。
也有人持既不反對也不支持的中間立場,“允許自己做自己,也要允許別人做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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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了行業現象,以及正反兩方面的觀點,說一下自己的看法。不管行業現狀有多普遍,也不管歷史上行業慣例如何,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律師以支付介紹費的方式承攬案件,是違法違規的行為。
不管是基于市場經濟考量也好,還是律師行業競爭需要也好,在法律規則、行業規則沒有做出改變之前,公開的發文鼓勵、提倡、或是批駁那些堅持不支付介紹費的正直律師,都是語人君所不贊同的。
公開的刑事司法案例有,某律所負責人為了承攬某大型企業的法律業務,多年來一直以案源介紹費的方式,向企業負責人行賄了上百萬元,最后被判商業賄賂罪。
最近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例有,某律所跟法律公司合作,長期允許法律公司以律所的名義宣傳推廣、承攬案源,按照法律公司介紹的案源向其支付報酬,被司法廳處以了吊銷律所執業證的行政處罰。
公開的宣揚律師支付案源介紹費的合理性,就像公開宣揚律師行賄司法辦案人員具有合理性一樣,都是有害無益的。文章千古事,如果真如文章或是某些留言說的,律師支付案源介紹費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一旦被查了,這些文章的作者或是留言,可以代踐行者負責不?
其次,還應該明確的是,律師支付介紹費的方式獲得案源,盡管現實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究其本質而言,就是一種商業賄賂行為,盡管很多時候是發生在個人與個人之間。
盡管介紹人可能也是基于對律師的法律專業水平、執業水準推介的,基于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推薦、事后跟律師分成律師費的,只不是典型的對當事人隱瞞情況,誰能分辨出所謂的介紹,是基于專業信任,還是覬覦介紹費?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贊同律師可以提供介紹費的,實際上是一條行業內卷資源、卷關系的不歸路。律師行業大家深惡痛絕的二八定律、一九定律,難道不就是這些潛規則盛行之后的結果?明明是這種不透明規則的受害者,卻在留言區為這樣的觀點點贊,悲哀!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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