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百保君平臺爆發兌付危機,不少投資者情緒激動,甚至將矛頭指向曾與其有過投資往來的眾安在線。然而,冷靜下來看,眾安在線是否真該為此事負責?法律上的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事實上,從公司結構到商業模式,從股權關系到經營控制,眾安在線與百保君之間早已劃清界限。我們不妨從幾個關鍵角度,梳理一下眾安為何能夠“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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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家公司,兩條平行線
眾安在線是香港上市的持牌保險公司,而百保君的主體是百保(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兩家公司從法律上是完全獨立的法人實體。雖然眾安科技曾持有百保科技約24.68%的股權,但那已是過去式——今年5月,眾安科技已通過股權轉讓徹底退出,不再擁有任何股份。
換句話說,在9月兌付危機爆發之前,眾安早已“脫手”。就像你賣掉房子后,新房主的債務自然不會找上你。
二、未參與經營,何來控制
眾安方面多次強調,其對百保君的投資“僅以無形資產作價,未參與實際經營管理”。百保君的實際控制人是李雪峰,持股21.33%,公司自2023年起就不再向眾安反饋經營情況。也就是說,眾安連“知情權”都已喪失,更談不上控制或干預。
一個連公司內部發生什么都不知道的前股東,又如何為后來的爆雷負責?
三、百保君商業模式本質是龐氏,與保險業務無關
百保君推出的“89元購權益+返100元京東卡+高額積分”模式,本質上是一場龐氏游戲,與保險業務毫無關系。眾安作為持牌保險機構,從未授權百保君銷售任何保險產品。平臺上所謂的“保險服務”,也與眾安保險產品沒有任何關聯。
說白了,百保君是自己“玩脫了”,而這套玩法與眾安合規的保險業務根本不在一個軌道上。
四、非法集資不株連“無辜前股東”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法律責任追究的是“參與、知情或獲利”的相關人員。而眾安在這三點上均不沾邊:未參與決策、不知情、也未從中獲利(投資已退出)。法律不搞“連坐”,更不懲罰已經退場的旁觀者。
五、公司有限責任是基本原則
我國公司法確立的“有限責任原則”明確: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除非存在濫用公司獨立地位、虛假出資等極端情形,否則股東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眾安顯然不屬于這類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眾安在此事中同樣是投資失敗的受害者。其投資百保君的本金面臨損失,卻在危機爆發后被輿論推上風口浪尖。眾安方面也已公開表示“同屬受害者,正關注案件調查”,并已在第一時間完成法律上的切割。
寫在最后:追責應找對人
百保君的兌付危機,是李雪峰團隊主導下的獨立事件,與眾安在線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眾安不僅已完全退出股權,也從未參與其經營,對百保君的違規行為不知情、未參與、未獲利。
投資者若要維權,應當直接向百保君的實際控制人李雪峰及百保(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主張權利,而不是將矛頭指向一個早已離場、法律上無關的第三方。
法律講證據、講關系、講責任。情緒不能代替法理,輿論也不應綁架判決。
*注:本文基于截至2025年11月11日的公開信息分析,案件仍在調查中,最終責任認定以司法機關裁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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