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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磅!修訂后的
《蘇州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管理辦法》
將于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蘇州房地產中介將實行信用評級
有不良信用信息記分的不予評定
黑中介將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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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內容如下:

1、信用評級!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的信用分進行評級,每年3月底前發布!有不良信用信息記分的不予評定!
房地產經紀經紀服務人員分為三星級(信用優秀,金牌)、二星級(信用良好,銀牌)、一星級(信用合格,銅牌)、黃牌(失信警示)、紅牌(失信強烈警示)!
房地產經紀機構分為A級(信用優秀)、B級(信用合格)、C級(失信警示)、D級(失信強烈警示)!
找靠譜中介機構與中介買賣房以后記得看評級!
2、獎懲全行業通報!房產管理部門、經紀行業協會對被評定為A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三星級的經紀服務人員,給予相應激勵!
對被評定為C級、D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國家和本市房地產經紀相關管理規定和管理需要,在行業內通報,依法實施信用懲戒,并將信用評價結果信息推送市場監管、公積金、金融機構等部門。
3、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詳細管理辦法如下:

蘇州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蘇州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強化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意識,加強行業自律,保障房地產經紀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蘇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服務人員,其基礎信息與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發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服務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識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四條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全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全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管理政策,指導和監督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管理工作等。
蘇州市房地產市場和交易管理中心承擔全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包括蘇州市房地產經紀與信用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的管理和維護、信用信息確認與匯總分析、跨區域信用協調及市級信用評價等。
縣級市(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服務人員的信用信息采集、認定、動態管理、區級信用狀況評估及信用信息應用等。
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協助房產管理部門開展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星級評價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級核定、發布、使用,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守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基礎信息管理
第六條 市住建局依托管理平臺建立全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服務人員的基礎信息庫,并進行動態管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如實在管理平臺進行信息登記,完成入網信息公示;申報從業人員信息,完成實名信息登記,申領蘇州市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信息卡(以下簡稱信息卡)。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及時在管理平臺對基礎信息進行動態維護及更新,確保登記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
第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申報的基礎信息包括: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的基本信息;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聘用的經紀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
出現下列情形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更新基礎信息: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信息變更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新增、關閉分支機構的;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聘用或解聘經紀服務人員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之間進行人員調配的;
(五)經紀服務人員信息發生變更的。
經登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服務人員基礎信息,除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在管理平臺公示,供公眾查閱。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終止經營的,或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不再包含“房地產中介、房地產經紀”等內容的,應申請注銷入網信息公示。未申請注銷的,房產管理部門可在查實后注銷。
第三章 信用信息分類、采集和認定
第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經營信息、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等構成。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信用信息由專業能力信息、業務信息、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等構成。
第十條 信用信息可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自行申報、房產管理部門錄入、社會公眾及相關管理部門提供等多種方式采集獲取。
縣級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日常管理中核定的、檢查巡查和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的、社會公眾舉報投訴查實的,以及相關管理部門提供的等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服務人員信用信息錄入管理平臺,經市級確認后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信用信息的認定應依據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文件,相關行政、司法部門的權威信息,房產管理業務系統生成的數據信息,以及已生效的判決書、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警示書、通報、通告、公告等文件。
房產管理部門根據《蘇州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評價標準》的相應條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服務人員的經營或業務信息、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專業能力信息等作出認定。
第四章 信用評價和結果信息發布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按自然年度實行信用評級管理,推行年度市級信用評價、半年度區級信用狀況評估相結合的綜合評價制度。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信用分評定信用等級。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信用分由基本信用信息分(含初始分)、經營信息分、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等綜合計算得出。
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按自然年度實行星級管理。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的信用分評定星級。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的信用分由專業能力信息分(含初始分)、業務信息分、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等綜合計算得出。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分為A級(信用優秀)、B級(信用合格)、C級(失信警示)、D級(失信強烈警示)。
信用分≧100為A級,信用分≧80且<100為B級,信用分≧60且<80為C級,信用分<60為D級。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星級等級分為三星級(信用優秀,金牌)、二星級(信用良好,銀牌)、一星級(信用合格,銅牌)、黃牌(失信警示)、紅牌(失信強烈警示)。
信用分≧100為三星級,信用分≧90且<100為二星級,信用分≧80且<90為一星級,信用分≧60且<80為黃牌,信用分<60為紅牌;有不良信用信息記分的不應評定為星級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
第十五條 經評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經紀服務人員星級,通過管理平臺等途徑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服務人員對機構等級、人員星級存有異議的,可在信用評價公示期內向轄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訴,轄區房產管理部門在收到書面申訴材料后依法處理。
第五章信用評定程序
第十七條市級信用評價實行房地產經紀機構申報、區級初評、市級終評的評定機制。市級信用評價結果信息在每年3月底前發布。
縣級市(區)房產管理部門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對本轄區內房地產經紀機構上半年度信用狀況的評估工作,經市級確認后在管理平臺公示。區級信用狀況評估結果作為日常監管和預警的依據。
第十八條評定期內應申報但未申報市級信用評價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信用等級,根據管理平臺記錄的基本信用信息分等由系統進行評定。
連續兩個評定期應申報但未申報市級信用評價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由轄區房產管理部門在管理平臺上封存其信用檔案。被封存信用檔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向轄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且經核實未發現問題的,可解除封存。
第十九條 評定期內未申報入網信息建立信用檔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由轄區房產管理部門作未入網處理,可向社會和相關部門發布行政提示。
第六章信用評價結果動態調整
第二十條 評定期內應申報但未申報市級信用評價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在下半年度向轄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等級調整,經市級確認后在管理平臺公示。
被評定為黃牌的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在星級評價結果發布三個月后,可由所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向轄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星級調整,經核實當年無不良信用信息記錄且未發現問題的,人員星級可上調至一星級,經市級確認后在管理平臺公示。
第二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可對存在嚴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等情形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經紀服務人員,作降低等級或星級處理,經市級確認后在管理平臺公示。
第七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二十二條 房產管理部門、經紀行業協會對被評定為A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三星級的經紀服務人員,給予相應激勵:
(一)行業通報激勵;
(二)在評比表彰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三)納入涉企行政檢查“白名單”;
(四)向公積金、金融機構等部門推送;
(五)其他激勵。
第二十三條 評定期內在管理平臺上新入網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狀態可標注為“新入網”,日常管理參照B級機構。
對被評定為C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由房產管理部門發出警示并對外公示,列入重點監管機構。
對被評定為D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由房產管理部門約談機構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強烈警示機構并對外公示。
對被評定為C級、D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國家和本市房地產經紀相關管理規定和管理需要,在行業內通報,依法實施信用懲戒,并將信用評價結果信息推送市場監管、公積金、金融機構等部門。
第二十四條 評定期內在管理平臺上完成實名信息登記首次申領信息卡的經紀服務人員,星級狀態可標注為“新入網”,日常管理參照一星級人員。
根據國家和本市房地產經紀相關管理規定和管理需要,對評定為紅黃牌的經紀服務人員,由房產管理部門在行業內通報,依法實施信用懲戒,并將星級評價結果信息推送有關部門。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市住建局可根據我市房地產業發展及房地產經紀市場秩序的實際狀況,適時對《蘇州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蘇州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評價標準》的條款和分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各房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蘇州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管理辦法》及《蘇州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評價標準》(蘇住建房〔2022〕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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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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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蘇州市人民政府網站、昆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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