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依法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住址和聯系電話等通訊方式,以便被申請人與其聯系溝通以及郵寄復議文書。若申請人提供的通訊方式不準確,導致復議文書未能被申請人實際接受的,根據公平原則,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申請人承擔。在行政復議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未對此種情形作出具體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即“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本案中,河北省政府根據范國平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所留地址、電話向其郵寄《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郵政機構連續三次投遞因收件人名址有誤未能妥投并將郵寄退回,該通知書應當視為已經送達。
案例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439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范國平。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范國平因訴被申請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河北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冀行終71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再審申請人范國平申請再審稱:范國平使用了中國郵政機構的《國內標準快遞》寄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原件、行政確認申請書原件、身份證、《巨土國用(1989)第075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0048土地登記審批表、EMS回執、郵件全程跟蹤查詢結果,證明范國平填寫的住址、電話準確無誤。而河北省政府作出的《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的事實,也足以證明申請人范國平填寫的住址、聯系電話準確無誤。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和上訴系事實認定錯誤。據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依法確認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為違法,維護申請人范國平的合法權益。本院認為,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住址和聯系電話等通訊方式,以便被申請人與其聯系溝通以及郵寄復議文書。若申請人提供的通訊方式不準確,導致復議文書未能被申請人實際接受的,根據公平原則,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申請人承擔。在行政復議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未對此種情形作出具體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即“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本案中,原審法院根據郵寄單據和網上查詢郵政特快專遞詳單等證據認定河北省政府根據范國平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所留地址、電話向其郵寄《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郵政機構連續三次投遞因收件人名址有誤未能妥投并將郵寄退回,證據充分,范國平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根據上述事實,涉案《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應當視為已經向范國平送達,范國平主張河北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范國平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另外,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再審申請人范國平請求河北省邢臺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邢臺市政府)確認其管轄的巨鹿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登記審批表》的行為違法,后又向河北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邢臺市政府不作為違法。據此,范國平復議請求邢臺市政府履行的職責是基于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已明確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同理,該行為亦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本院在此特別予以指出,是希望再審申請人在日后的維權過程中可以尋找合法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維護其合法權益,避免糾纏于這種無意義的復議和訴訟當中,不僅對其解決糾紛毫無益處,還浪費了行政和司法資源。綜上,再審申請人范國平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人范國平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耿寶建
審 判 員 李智明
審 判 員 閻 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秀麗
書 記 員 耿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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