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稅收新規,能否斬斷“黃金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鏈條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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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黃金有關稅收政策,即《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黃金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也出臺了配套的黃金稅收征管規定,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有關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23號)。上述稅收規定都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11號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1號公告》的核心在于:對黃金交易進行“投資性用途”和“非投資性用途”的區分,并適用不同的增值稅政策。
此舉或許是為了堵塞“黃金票”虛開的漏洞。
一、原黃金稅收政策的虛開漏洞
新規頒布施行以前,黃金的增值稅政策主要依據兩份文件,即:《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以下簡稱《142號通知》)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5號)。
《142號通知》第二條規定: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也就是說,原來的黃金交易并不區分用途,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只要是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黃金的,發生實物交割的,賣方繳納的增值稅不僅會退回來,買方還可以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進項抵扣。
因此,不法分子盯上了黃金交易能獲進項發票的漏洞,利用“黃金票”虛開牟利,而且金額往往特別巨大,例如:深圳公安、稅務部門聯合查處的“流金1號”“合金電解銅”新型黃金票虛開專案,案值高達245億元。
二、利用“黃金票”虛開的模式
首先,不法分子會通過注冊空殼公司,虛構資料信息,獲得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或者代理資格;然后,利用該公司從上海黃金交易所采購黃金,完成實物交割,取得黃金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著,將采購的黃金低價賣給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個體商販等,回籠資金,這樣也產生了大量的“富余黃金票”;最后,以收取開票費的方式,對外虛開黃金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取非法利潤。當然,有些不法分子成立空殼公司,虛設交易環節,將黃金增值稅專用發票,變更為“合金電解銅”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變更品名為其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法分子就是通過這種方式,持續地買賣黃金,不斷地從上海黃金交易所套取黃金增值稅專用發票,再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利的。例如: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陸某某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陸某某等人以溫州C公司名義為上海11家公司虛開品名為“*有色金屬合金*合金電解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的鏈條是:深圳A珠寶公司與上海黃金交易所具有真實的黃金交易,通過票貨分離方式,將實際購買的黃金流向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個體商販,然后將黃金發票虛開給山西B黃金珠寶銷售公司,山西B黃金珠寶銷售公司再將發票虛開溫州C公司,溫州C公司再為上海11家公司虛開品名為“*有色金屬合金*合金電解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新規如何砍斷“黃金票”虛開鏈條
新規發布施行后,想利用“黃金票”虛開的鏈條可能就被砍斷,或者成本可能就大大地增加了。怎么說呢?
《11號公告》規定:黃金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要區分不同的情形進行計稅以及開具不同的增值稅發票。
1.區分用途
會員單位購入標準黃金的,要區分用于“投資性用途”或“非投資性用途”。
本公告所稱投資性用途,包括直接銷售,以及加工生產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條、金塊、金錠、金片或者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法定金質貨幣。
非投資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資性用途以外的情形。也就是加工成黃金首飾之類的。
客戶購入標準黃金的,則不需要區分用途。
2.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及發票的開具
會員單位購入標準黃金的,根據是用于“投資性用途”還是“非投資性用途”,分別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和免稅政策。
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和免稅政策有什么區別呢?核心的區別在于:稅款的抵扣和發票的開具。
即征即退,是由稅務機關先足額征收增值稅,再將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稅稅款由稅務部門退還給納稅人。同時,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可以正常抵扣進項稅額。
免稅,即免征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無法用于進項抵扣。
適用的政策如下:
(1)會員單位購入標準黃金用于“投資性用途”的,交易所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左上角標注“會員單位投資性黃金”的字樣,發票可以用于進項抵扣。但是,會員單位將黃金直接銷售或者加工成金條、金錠等銷售給下游單位時,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那就意味著,以前購買黃金可以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用于抵扣的,現在只能獲得普通發票,無法抵扣了,下游客戶想利用黃金票抵扣的進項發票來源就被砍斷了。
(2)會員單位購入標準黃金用于“非投資性用途”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稅,但只能向買入方會員單位開具普通發票,并在發票左上角標注“會員單位非投資性黃金”的字樣。再對外銷售的,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里就有問題了。開具銷項發票,但是沒有進項發票抵扣呀,那怎么辦?豈不是要繳納13%的增值稅?所以,《11號公告》規定,允許按增值稅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6%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這樣,在可以減輕稅負的同時,又能抑制想利用黃金票進行虛開的不法分子,使其虛開的成本大大地增加了。
(3)客戶購入標準黃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稅,開具普通發票,發票左上角標注“客戶標準黃金”字樣。如果客戶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可以按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6%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對外直接銷售或者加工后銷售的,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可以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里就和會員單位購入用于“非投資用途”的黃金,再對外銷售一樣,可以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只能按6%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用途改變的規定
到這里,可能就會有人想到:可以先按“投資性用途”購買,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進項抵扣,然后改為“非投資性用途”,這樣就可以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了。
《11號公告》已經預知了你的想法,并提前把路給堵住了。
《11號公告》規定:實物交割出庫后實際用途發生改變的,應在用途改變前向交易所報告用途改變信息,而且需要在開具相應發票當月起6個月內提出,且僅允許申請改變用途一次;超過期限的,交易所不得為其重新開具發票。具體的規定如下:
(1)由投資性用途改為非投資性用途的,由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改為免征增值稅,然后全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重新全額開具普通發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稅款無需退還;會員單位之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要作轉出處理,按重新開具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6%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2)由非投資性用途改為投資性用途的,免征增值稅改為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然后全額開具紅字普通發票,并重新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按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6%的扣除率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按重新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作進項稅額抵扣。
因此,《11號公告》砍斷了“黃金票”虛開的鏈條,在一定程度堵塞了想利用“黃金票”虛開牟利的漏洞。
四、結語
在稅收強監管的背景下,合法、合規經營才是企業的生存之道。那些想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必將受到嚴厲的打擊。特別是“黃金票”的虛開案件,涉及的金額往往特別巨大,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一旦案發,當事人將要面臨嚴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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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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