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一則“男子醉酒凍死街頭,同桌6人賠20多萬”的新聞登上熱搜,引發(fā)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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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冬日的一個晚上,一場普通的朋友聚餐在新疆奇臺縣某公司辦公室舉行。然而眾人都沒有想到,聚會結(jié)束后,41歲的黃某某卻醉酒凍死在街頭。黃某某父母將聚餐的同飲者、同行者共7人告上法庭。日前,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此案的二審民事判決書,判決黃某某父母自行承擔責任的80%,同飲者1人承擔6%的責任、2人分別承擔4%的責任、另外3人分別承擔2%的責任,同行者不承擔責任。(現(xiàn)代快報)醉酒凍死街頭,誰之過?
一場本該愉快的聚會,最終以一條生命的逝去和巨額賠償告終,令人唏噓不已。一場本應是歡聚的宴飲,最終卻以悲劇收場,留下的是幾個家庭的傷痛和沉重的法律責任。這不禁讓人深思:推杯換盞之間,同飲者究竟承擔著怎樣的法律義務(wù)?
從法律角度看,這類案件判決同桌飲酒者承擔責任,并非“連坐”或“誰鬧誰有理”,而是基于《民法典》中關(guān)于過錯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wù)的規(guī)定。
根據(jù)《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同桌飲酒人的法律責任,主要產(chǎn)生于以下幾種情況:
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言語刺激、不喝就不依不饒等;
明知禁忌仍勸酒: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適宜飲酒仍勸酒;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如將醉酒者置于無人照料的危險環(huán)境;
酒后駕車未勸阻:對飲酒后駕車的行為未進行必要勸阻。
在上述案例中,同桌6人被判賠償20余萬,很可能是因為他們沒有盡到將醉酒者安全送回家的義務(wù),導致其在嚴寒中凍死街頭,存在明顯過錯。
有人可能會困惑:一起喝酒不是情誼行為嗎?怎么還產(chǎn)生法律義務(wù)了?
確實,單純共同飲酒是社交層面的情誼行為,法律不會干涉。然而,當飲酒可能導致醉酒者陷入危險狀態(tài)時,共飲人之間就產(chǎn)生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wù)。這種義務(wù)不是源于“一起喝酒”的行為本身,而是源于“共同飲酒+可能產(chǎn)生危險”這個組合。
就像《民法典》第1005條規(guī)定的:“自然人的生命權(quán)、身體權(quán)、健康權(quán)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wù)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雖然共飲人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定義務(wù)人”,但在特定情境下,法院通常會認定其負有合理限度的救助義務(wù)。
在類似的共同飲酒侵權(quán)案件中,責任劃分通常遵循以下邏輯:
1、醉酒者本人承擔主要責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酒量和承受能力有基本認識,對過量飲酒的后果有預見能力;
2、共飲人按過錯程度承擔責任:根據(jù)其勸酒行為、事后救助措施等具體情節(jié)確定責任比例;
3、組織者、邀請者可能承擔更重責任:因為其對活動有更強的控制和領(lǐng)導能力。
在本文開頭的案例中,如果同桌6人存在勸酒行為,且未將明顯醉酒的受害者安全送回家,那么法院判決他們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便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據(jù)。
這一判決的啟示是深刻而實用的:
對于飲酒組織者:應當控制飲酒節(jié)奏,及時勸阻過量飲酒,確保所有人安全返回。根據(jù)《民法典》,組織者的責任通常重于普通參與者。
對于同桌飲酒者:不應強行勸酒,對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護送義務(wù),必要時通知其家屬或護送就醫(yī)。
對于飲酒者本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首先要對自己負責,理性飲酒,控制酒量。根據(jù)《民法典》第1174條規(guī)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如果飲酒者故意酗酒,不聽勸阻,也要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這起案件折射出的,不僅僅是酒桌責任的法律問題,更是整個社會對個人責任認知的缺失。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當?shù)赖鲁珜У幕ハ嗾疹櫋⒒ハ嚓P(guān)懷無法自發(fā)實現(xiàn)時,法律便通過界定責任的方式來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
20多萬元的賠償,無法衡量生命的價值,卻足以警示世人:推杯換盞間,情誼與責任并存。在享受聚會歡樂的同時,別忘了對同伴多一份關(guān)心,多一份責任。因為真正的情誼,不僅體現(xiàn)在舉杯相慶時,更體現(xiàn)在確保每個人都能安全回家的責任中。
法律無法禁止人們飲酒歡聚,但它提醒大家:權(quán)利與義務(wù)相伴而行,自由與責任如影隨形。這或許是這起悲劇案例留給社會最寶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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