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人離世,家庭在承受悲痛之余,往往需要面對一些現實事務的處理,其中喪葬費與死亡撫恤金的分配常常成為一個焦點。很多人下意識地認為,這兩筆錢是逝者“留下”的,理應作為遺產,由繼承人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順序來分割。然而,這種普遍認知卻與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相悖。喪葬費與死亡撫恤金,從其法律性質上講,并不屬于逝者的遺產,因此不能簡單地作為遺產來繼承。
要厘清這一概念,我們必須首先理解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遺產”。
一、法律意義上的遺產:逝者留下的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意味著遺產具備幾個關鍵特征:第一,它必須在逝者死亡那一刻就已經存在;第二,它的所有權明確歸屬于逝者本人,比如他生前的工資、存款、房屋、車輛和有價證券等;第三,這些財產的權利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明確了遺產的定義后,我們再來審視喪葬費與死亡撫恤金的性質,就會發現它們與遺產存在根本性的不同。
二、喪葬費:對辦理后事家屬的經濟補償
喪葬費,顧名思義,是國家或逝者所在單位為了減輕家屬負擔,對處理逝者喪葬事宜所產生費用的一種經濟補貼。它的性質是一種補償款。
這筆錢并非逝者生前通過勞動或交易獲得的財產,而是在其死亡后才發生的,專門用于補助辦理喪事的家屬。因此,它的所有權從未也永遠不會屬于逝者。在處理上,喪葬費應優先用于支付實際的喪葬開銷,如殯儀館費用、火化費、墓地購置費等。如果辦理喪事一切從簡,費用低于收到的喪葬費,剩余部分因其不屬于遺產,不能按繼承法處理。通常,這部分余額應由家庭成員協商處置,或用于與家庭相關的其他共同事務。若協商不成,司法實踐中會考慮各家庭成員在辦理喪事中的具體貢獻等因素,依據公平原則進行裁量。
三、死亡撫恤金:對逝者家屬的精神撫慰與生活保障
死亡撫恤金的法律性質則更為特殊和明確。它是國家或單位在逝者(特別是職工、軍人等)死亡后,發放給其生前撫養或贍養的親屬的一筆錢款。其核心目的有二:一是對近親屬遭受的精神痛苦進行撫慰;二是對那些依靠逝者收入作為生活來源的親屬提供經濟上的保障,幫助他們度過失去經濟支柱后的困難時期。
由此可見,死亡撫恤金是逝者死亡后新產生的財產,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受扶養近親屬”,而非逝者本人。這正是它不能被列為遺產的最關鍵原因。既然不是遺產,逝者生前自然無權通過遺囑對其作出處分;遺囑中若涉及撫恤金分配的條款,是無效的。
在分配死亡撫恤金時,核心原則是優先保障和照顧那些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完全或主要依賴逝者扶養的近親屬。這包括未成年的子女、年邁無養老金或養老金微薄的父母、因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配偶等。在有多個近親屬的情況下,應優先確保他們的生活。之后,若涉及其他近親屬的分配問題,應由家庭成員協商。一旦協商失敗訴至法院,法官會綜合考慮各近親屬與逝者的生活緊密程度、經濟依賴關系、身體狀況等因素,依據公平和照顧弱者的原則進行判決,而非簡單地平均分割。
四、核心區別與常見誤區澄清
總結來看,遺產與喪葬費、撫恤金的核心區別在于:遺產是“往回看”,處理的是逝者生前已經擁有的財產;而后兩者是“向前看”,是為了解決逝者身后事及其家屬未來生活而設立的。
基于此,我們可以澄清幾個常見誤區:
誤區一:可以用撫恤金償還逝者債務。
答案:錯誤。清償逝者生前債務,必須嚴格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喪葬費和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受益人是特定的家屬,因此沒有用于償還逝者個人債務的義務。
誤區二:逝者遺囑中說了撫恤金給誰,就聽誰的。
答案:無效。遺囑只能處分個人合法財產。逝者無權處分本就不屬于他的死亡撫恤金,故遺囑中相關部分自始無效。
重在協商與保障,而非爭奪
理解喪葬費與死亡撫恤金非遺產的本質,對于妥善處理家庭事務、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至關重要。這兩筆錢設立的初衷,是為了體現對生命的尊重、對逝者的送別以及對生者的體恤與保障。在處理它們時,家庭成員之間應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精神,優先照顧家庭中最需要幫助的弱勢成員。
當親情與利益交織,法律為我們劃清了界限,但更深的期盼在于,家人之間能夠多一份理解與關懷,讓金錢的分配在失去親人的傷痛中,成為彼此扶持的溫暖力量,而非親情裂痕的開端。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