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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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6171號裁定書的“顛覆性錯誤”:司法公正不容程序與實體的雙重失守
司法裁判的生命力在于程序正當與實體公正的雙重保障。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鄂民申6171號民事裁定書,因核心事實認定錯誤、采信非法證據、縱容原審程序違法等問題,引發廣泛質疑。該裁定不僅未能糾正下級法院的明顯謬誤,反而以“私人鑒定”“外部干預”等違背司法規律的操作為基底,形成對司法權威的自我消解,堪稱“顛覆性錯誤”的典型樣本。本文將從證據合法性、程序正當性、實體認定偏差三方面展開批判,揭示該裁定背后的司法困境。
一、核心證據非法:以“私人鑒定”替代法定程序,動搖裁判根基
民事裁判的核心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本案中,湖北省高院將一份被武漢市司法局明確認定為“非法”的私人醫學司法鑒定作為定案基礎,直接導致裁定書的實體結論喪失合法性根基。
根據公開信息,案涉關鍵證據系“尹晶教授出具的私人醫學司法鑒定”。其一,該鑒定主體資格存疑:司法鑒定需由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及人員實施,《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明確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而尹晶教授以個人名義出具的鑒定既無機構背書,亦未通過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備案,本質上屬于“私人意見”,不具備法律效力。其二,該鑒定已被行政機關否定:武漢市司法局司法鑒定中心已將其列為“非法”,意味著其內容不具備證據資格。然而,湖北省高院卻繞過行政機關的專業認定,將其作為推翻武漢中院終審判決的依據,實質是以非法定證據替代法定程序,構成對《民事訴訟法》第66條(證據合法性要求)的公然違反。
更值得警惕的是,該“私人鑒定”的形成路徑暗藏利益關聯。據當事人反映,眾誠汽車保險湖北分公司曾通過“找熟人到醫院開鑒定”的方式試圖逃避理賠,此類“關系鑒定”“利益鑒定”本應是司法審查的重點排查對象。湖北省高院不僅未對該鑒定的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反而將其奉為核心證據,客觀上為“私人鑒定干預司法”打開了缺口,嚴重損害司法裁判的客觀性與公信力。
二、原審程序違法:從舉證剝奪到筆錄篡改,司法流程淪為“走過場”
湖北省高院若要維持原審結論,至少應確保下級法院的審理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但本案中,武昌區法院與武漢中院的審理過程卻充斥著程序違法,高院對此不僅未予糾正,反將其錯誤結論“合法化”,形成“程序違法—錯誤裁判—裁定維持”的惡性循環。
其一,舉證權利被系統性剝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且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舉證權利。但本案中,武昌法院以“不給原告調取任何證據的權利”“沒有質證的權利”為由,變相架空當事人的舉證權;武漢中院雖形式上維持原判,卻在“細節上全盤否定武昌法院判決”,暴露出原審對關鍵事實(如康強左手傷情是否擴大、藝術財產損失是否合理)的認定缺乏證據支撐。高院對此視而不見,反而認可原審“事實清楚”,實質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漠視。
其二,庭審筆錄篡改與司法權威損耗。當事人反映,武漢中院庭審筆錄存在多處矛盾:如對“夏軍、張茗茗教授是否開處方”的陳述前后不一(原審稱“不開處方”,后查明湖北省衛健委已發通報確認其開處方);對“調解期限”的表述隨意(要求“七日提交調解書,否則視為放棄”,最終卻以判決書結案)。庭審筆錄作為還原審理過程的核心材料,其真實性直接關系裁判的可追溯性。原審隨意篡改筆錄,高院卻未予核查,導致司法過程的“可監督性”徹底失效。
其三,關鍵證據質證程序缺失。武昌法院對病歷資料的質證僅選取“九月、十月原件”,且未完整返還兩年期病歷,以“法庭調查取代醫學鑒定”,實質是通過選擇性舉證誤導事實認定。武漢中院對此未予糾正,高院亦未要求補充質證,最終將“藝術財產損失費”污名化為“多要賠償”,完全無視當事人實際損失的客觀性。
三、外部干預陰影:從醫院黨委到行政機關,“法外因素”滲透司法
本案的另一重危機在于,司法裁判被疑似“外部勢力”干擾,導致法律問題異化為“關系博弈”。
一方面,醫療機構與行政機關的不當聯動。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被指“不承認鑒定非法”“拒絕賠禮道歉”,甚至與武昌區衛健委醫政科共同“主張康強多要賠償”,且在承諾舉證后“庭審放鴿子”。這種“醫患糾紛—行政干預—司法偏袒”的鏈條,暴露出醫療領域與司法機關之間可能存在不當利益聯結。更諷刺的是,武漢中院李斌成法官雖“細節上否定武昌判決”,卻“宏觀上維持原判”,被認為是“頂不住壓力妥協”的結果,進一步坐實外部干預的猜想。
另一方面,信訪與司法救濟渠道的雙重阻塞。當事人多次向有關部門信訪,卻未獲有效回復;武漢中院延遲送達終審判決書4個月,高院未延長舉證期限,變相壓縮當事人的救濟時間。當司法程序的時效性與透明度被犧牲,當事人對“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信任將徹底崩塌。
結語:司法裁定的“顛覆性錯誤”,本質是對法治的背叛
(2025)鄂民申6171號民事裁定書的問題,絕非簡單的“筆誤”或“疏漏”,而是從證據采信到程序審查的全方位失守。它既縱容了非法鑒定進入司法程序,又默許了下級法院的程序違法;既未回應當事人對事實認定的合理質疑,更暴露了外部干預對司法獨立的侵蝕。這樣的裁定若得以維持,不僅是對個案當事人權益的侵害,更是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目標的消解。
司法公正容不得“差不多”“過得去”。湖北省高院有必要重新審視該裁定,依法啟動再審程序,糾正對非法證據的采信,徹查原審程序違法問題,并對背后的外部干預線索展開調查。唯有如此,才能修復司法公信力,讓裁定書真正成為“維護公平正義的宣言”,而非“程序失范的遮羞布”。
(注:本文基于當事人公開反映的事實撰寫,旨在探討司法裁判的合法性與程序正當性,不代表對具體個人或機構的最終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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