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主要結合作者自身的辦案經驗,對各種企業名稱爭議的類型以及侵權認定要件進行梳理,同時在文章最后部分就行政裁決、禁限用詞庫兩種非訴解決方式進行詳細說明,以供參考。
作者 | 洪森 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前言
企業名稱爭議是知識產權領域屢見不鮮的糾紛,筆者執業以來,代理和處理過的案件即已超過100件。本文主要結合自身的辦案經驗,對各種企業名稱爭議的類型以及解決方法進行梳理,以供參考。
一、什么是企業名稱爭議?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我國企業的名稱通常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但常說的企業名稱爭議主要是由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發,例如在企業字號中使用與他人使用在先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企業簡稱、企業字號等相同或近似文字。2025年5月,浙江胖都來公司即因企業字號中的“胖都來”與同為商超的“胖東來”近似而引發熱議,這就是最典型的企業名稱爭議。
二、企業名稱爭議的認定詳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的核心要件主要有:是否在先使用、是否已有一定影響、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誤認。
1. 使用時間的先后
如果相對方使用企業名稱在先,即便權利人通過努力經營,反而獲得更高的知名度,也難以禁止相對方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原企業名稱。保護在先權利以及維護公平誠信市場競爭秩序是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重要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前兩條即開宗明義地強調保護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原則和商業道德。相對方使用企業名稱在先,即便可能造成部分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也不能認定其具有攀附或抄襲其他更高知名度的品牌的故意。此時,保護在先權利對于維持穩定的市場競爭秩序明顯更重要,否則在后經營者通過經營取得更高知名度即可隨意否定在先經營者的經營努力和付出,市場競爭將處于嚴重的不確定狀態,更容易引發惡意競爭。在明視眼鏡案1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即認定,被告明視眼鏡廠對企業名稱的使用(1997年7月17日)早于涉案兩枚“明視眼鏡”注冊商標的核準注冊時間(2010年5月和2012年4月),對于原告主張的涉案商標專用權而言,明視眼鏡廠對其企業名稱享有的權利屬于在先權利,其早在涉案商標注冊日之前就在該廠門口銅牌、廠房樓頂及廠內玻璃門等處簡化使用企業名稱“明視眼鏡”字樣,從歷史因素考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持續性,因此,明視眼鏡廠的企業字號以及經營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2. 是否已有一定影響
如前述,企業名稱中除了字號,還包含行政區劃名稱以及行業或者經營特點,這也意味著對企業字號的保護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和行業性。首先,關于地域性問題,簡單來說,在廣東知名的企業,其企業名稱不一定能輻射到北方,則其無權禁止他人在北方注冊使用相同的企業字號。但在互聯網經濟高度發達的現在,各地市場逐漸融合為全國統一大市場,公司的經營范圍往往不會局限在注冊地,地域的影響實際上已經很低。然后,關于行業性問題,同在一個行政區劃的兩個企業,如果行業屬性差異較大,例如一個做英語教育的機構與一個做廚師培訓的機構,即便企業字號相同,人們也不一定會誤認為兩個企業有關聯,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在快手搬家案2中,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即認定,“快手”一詞系漢語固定詞匯,作為商標的顯著程度相對較弱,即便“快手”商標在短視頻行業有較高知名度,但其知名度的范圍限于核定使用且構成馳名的服務范圍本身,即短視頻、網絡社交領域,而被告所使用的標識和“快手搬家”文字主要是開展搬家、搬運服務,二者之間無論是業務的關聯程度還是消費群體均存在明顯差異,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法院基于雙方行業領域差異明顯,不存在同業競爭關系等因素,認定被告快手搬家公司使用的企業名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最后,如果想要突破地域和行業的限制,則需要有較高的知名度,即具有一定影響力。知名度越高,企業品牌輻射范圍就越廣,相關公眾也就更有可能知道該品牌,其他經營者此時仍使用相同的企業字號,則難言善意,其也更容易被認定為具有攀附高知名度品牌的故意。在卡地亞婚紗案3中,原告卡地亞公司是法國的奢侈品品牌,主要從事鐘表及珠寶的制造,被告卡地亞婚紗公司主要從事攝影、攝像及后期制作等服務,兩公司的行業類別有一定差異,但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基于卡地亞品牌的高知名度(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以及兩公司產品/服務均屬于生活領域的消費品,并與時尚文化領域都存在一定聯系,所涉及的公眾是相互關聯的,最終認定卡地亞婚紗公司使用與卡地亞公司的馳名商標完全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行為,實際上利用了卡地亞公司基于該商標所產生的良好聲譽,違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3. 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誤認。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混淆誤認”并不要求實際產生混淆誤認。一方面,在商標法領域,商標侵權判定采納混淆可能性標準,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是未注冊商標、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商業標識,其作為商標法的補充,保護標準應當與商標法相同。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條既是對企業名稱沖突案件受理的程序性規定,也是對企業名稱沖突認定的實體要求。按詞語解釋,“足以”基本釋義為“完全可以;稱得上”,更多是表達產生混淆的高度可能性,而不是一定或者已經產生混淆,這點對辦案有重要意義,因為這意味著權利人不需要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已有用戶因為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字號造成混淆誤認。在為你讀詩案4中,為你讀詩公司即抗辯其與原告通過“為你讀詩”公眾號提供的服務不同,不具有競爭關系也不可能產生混淆。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不需要實際發生混淆或誤認,且不以實際發生損害后果為前提”,最終判定為你讀詩公司的企業字號使用與他人知名服務相同字樣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4. 其他
(1)企業名稱經過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注冊,是否影響侵權認定。實踐中,企業名稱注冊登記由申請人自主申報,企業登記機關更多是根據當地的禁限用詞庫對企業名稱以及申報資料做形式審核,因此,企業名稱經注冊登記不代表企業登記機關認定該企業名稱不構成侵權。
(2)僅注冊登記沒有實際經營行為,是否影響侵權認定。這點在實踐中經常引起爭議,有的認為是否實際經營僅系影響侵權賠償的情節,而不是認定侵權的構成要件,有的則認為僅注冊登記沒有實際經營就不可能產生混淆的后果,不會構成不正當競爭。正如前面所述,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不以實際發生損害后果為前提,因此,只要注冊登記了涉嫌侵權的企業字號,即可認定構成侵權。在公牛與公牛王案5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稱的對企業名稱的使用,應當包含將企業名稱進行登記注冊的行為,即使公牛王公司并未開展實際經營活動,但其將“公牛”作為企業字號進行登記注冊,該行為已經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稱的使用行為。
三、企業名稱爭議的解決方式
和普通的糾紛一樣,企業名稱爭議也可以通過常規的發律師函、民事訴訟、行政舉報進行解決。除了常規方法,企業名稱爭議其實還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爭議裁決(以下簡稱“行政裁決”)進行處理,以及可以通過禁限用詞庫保護進行預防性保護。尤其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施行后,其細化了行政裁決的相關程序和要求,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1. 關于行政裁決
首先,它和行政舉報并非一回事,行政裁決主要處理的是已注冊登記的企業名稱是否適當、是否需要事后糾正,而行政舉報更加關注企業的具體經營行為,如果企業通過注冊登記的企業名稱在經營活動中實施混淆行為,此時就可以通過行政舉報一并對企業名稱的問題進行處理,而不需要再單獨申請行政裁決。此外,行政舉報的立案和處理通常需要被舉報人配合調查,對于沒有實際經營行為且無法聯系的侵權企業,行政舉報可能無法正常立案(處理結果通常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但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正常做出相應裁決。同時,兩個程序的處理機構、流程、時間等也會有較大差異(詳細比對可見下表)。最后要說明的是,根據筆者的實操經驗,由于實施辦法施行不久,各地對行政裁決的理解和適用情況仍有較大差異,具體會體現在對于舉報企業的地域(例如外省企業名稱是否可以在當地申請保護)、舉報材料(是否可以以商標權作為權屬申請)、行業類別和經營范圍近似程度的判斷等方面的要求會不同。
![]()
2. 禁限用詞庫保護
在企業申報名稱時,系統會將申報的企業名稱與后臺的禁限用詞庫進行匹配,如果申報的字詞已被納入禁限用詞庫,則無法完成注冊登記,所以通過禁限用詞庫就可以有效預防企業名稱爭議的發生。實施辦法首次明確,省級企業登記機關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中,根據特定情況可以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相關字詞納入企業名稱禁限用管理。根據筆者了解,通過行政認馳的商標會自動納入全國企業名稱禁限用詞庫,所以,企業名稱想申請納入禁限用詞庫,可以參考馳名商標對于知名度的要求。此外,由于各地、各級的企業名稱登記系統不完全互通(例如,廣東省和四川省的系統不互通;同在廣東,深圳市也有自己獨立的系統),所以各地禁限用詞庫中的字詞也不完全一致,但上級登記機關已錄入的字詞肯定會被納入下級登記機關的禁限用詞庫(部分省市甚至直接適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禁限用詞庫)。對于知名度暫時無法達到全國知名的企業而言,如果在當地已有一定知名度(例如廣東省的企業已獲得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著名商標等榮譽的),也可以考慮向當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通過禁限用詞庫進行預防性保護。
注釋
1.案號:(2021)浙民終1334號。
2.案號:(2023)黔民終261號,該案同時入選2023年中國法院50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3.案號:(2009)云高民三終字第35號。
4.案號:(2016)京73民終75號。
5.案號:(2024)最高法民再224號,該案系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之一。
知產力AI智能體點評
這篇文章兼具實務指導性與理論深度的專業文章,其結構清晰、案例豐富,對知識產權從業者及企業管理者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以下從內容、邏輯與可讀性三方面簡要評析:
1
內容全面,緊扣實務痛點
![]()
文章系統梳理了企業名稱爭議的核心問題,從定義、認定要件到解決路徑,覆蓋了糾紛全流程。尤其在侵權認定要件部分,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司法解釋,提煉出“使用時間先后”“知名度”“混淆可能性”三大核心要素,并輔以典型案例(如“明視眼鏡”“卡地亞婚紗”“公牛王”等)佐證,既符合法律邏輯,又貼近實務需求。例如,針對“地域性限制弱化”的趨勢,作者結合互聯網經濟特點提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觀察,與新疆法院發布的“烏蘇啤酒”案中跨地域仿冒企業字號的裁判思路不謀而合。
2
邏輯嚴謹,層次分明
![]()
文章采用“總-分”結構,先界定爭議類型,再逐層拆解法律要件,最后提供解決方案,邏輯鏈條完整。特別值得肯定的是,作者在解決方式部分對比了“行政裁決”與“行政舉報”的差異,通過表格直觀呈現程序、時限等關鍵信息,幫助讀者快速把握操作要點。此外,對“禁限用詞庫”的解析填補了實務中預防性保護的空白,呼應了海南自貿港法院案例中“企業字號跨地域搶注”的治理難題。
3
可讀性強,案例與法理結合
![]()
文章語言簡潔專業,通過案例穿插(如“快手搬家”案中行業差異性的認定)和爭議焦點歸納(如“實際經營是否影響侵權認定”)增強可讀性。但若能補充更多跨地域保護的實操案例(如江西“贛鋒鋰業”案中跨省字號侵權的裁判規則),或進一步分析“企業簡稱”保護的特殊性(如天津法院將股票名稱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簡稱”的裁判規則),將更顯深度。
改進建議:可適當增加對新興業態(如直播賬號權屬、網絡標識混淆)的探討,參考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浪味仙直播賬號”“小度智能指令”等新型混淆案例,以應對數字經濟下的名稱爭議新形態。總體而言,本文是一篇兼具理論高度與實操價值的優質實務指南。
![]()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有得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