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晨光熹微中廚房里的忙碌身影
是深夜里哼唱催眠曲的溫柔臂彎
是把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條的隱形管家
這些從未出現在工資單上的付出
常常被視為分內事
當婚姻走向盡頭
這些無形的付出能否獲得有形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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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胡某與王某步入婚姻殿堂,并生下女兒小夢(化名)。婚后數年,雙方矛盾不斷,爭吵成為生活的常態。2022年10月起,二人分居生活。2024年12月,胡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除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爭取女兒撫養權、分割共同財產和債務外,胡某認為在婚姻生活中,自己承擔了大量的家務勞動,包括照顧孩子、操持家務等,而王某沒有盡到本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故另外要求王某支付家務補償金5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家務勞動雖無薪酬,但對家庭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重要意義,多年來,胡某承擔了較多的操持家務、撫育孩子等家庭責任,應當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現雙方感情已無挽回的余地,均同意離婚,法院遂組織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愿離婚;婚生女小夢由原告胡某撫養,被告王某按月支付撫養費;房產、車輛歸被告王某所有,王某一次性支付胡某包括家務勞動補償在內的經濟補償共計25萬元。
法官說法
家務勞動補償雖在《婚姻法》第四十條就早有規定,但該條規定為“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取消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限制,規定為“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離婚家務勞動補償”條款的完善,進一步明確了家務勞動的價值,肯定了家務勞動對于婚姻家庭的貢獻,賦予了負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有利于鼓勵家庭成員參與家務勞動,促進夫妻雙方互相尊重,對于平衡夫妻經濟利益,消除就業一方對從事家務勞動一方的歧視,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來源:中原區法院、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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