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于行政法學研究編輯部,作者董皞

論粵港澳區際行政協議的性質與效力
董皞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程斌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為了充分發揮區際行政協議在粵港澳合作中的獨特價值,必須對其性質和效力加以明確。以協議內容能否直接執行為標準,可將粵港澳區際行政協議劃分為規則類協議與規劃類協議,需要分別認定兩類協議的性質和效力。規則類協議屬于行政契約,當前僅具備軟性約束力,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應當賦予其法律效力,短期內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予以批準,未來則可以考慮授予行政機關締約權并賦予規則類協議法律淵源的地位。規劃類協議只有契約之形而無契約之實,屬于一種特殊的政策性文件,不應產生法律效力。
關鍵詞
粵港澳區際行政協議;行政契約;政策性文件;協議效力
董皞 程斌:論粵港澳區際行政協議的性質與效力(上)
董皞 程斌:論粵港澳區際行政協議的性質與效力(中)
董皞 程斌:論粵港澳區際行政協議的性質與效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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