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工作,提升財產處置工作質效,保障司法拍賣程序規范、有序運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本院決定建立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入庫范圍
從事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依法在國內注冊的企業法人(含合法的分支機構)。
二、準入條件
(一)實繳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具有開展拍輔工作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
(三)從事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業務2年以上,具有10名以上能夠承擔具體拍輔工作的人員,現場駐點工作人員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專業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拍賣、網絡、會計、制圖、攝影、攝像以及音像制作(含VR制作)等;
(四)能夠承擔及時準確記錄現場勘驗信息、接受電話(網絡)咨詢、引領查看拍賣財產、協助辦理拍賣財產交付等拍輔工作,做到工作全程留痕,留檔備查;
(五)具有完備的人員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制度;
(六)開展拍輔工作需要具備的其他條件。
三、不得入庫情形
(一)拍輔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股東是法院工作人員或其近親屬的;
(二)拍輔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股東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存在拍輔服務不良記錄或其他違反誠實守信經營行為不良記錄的;
(四)兩家及兩家以上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控股股東的拍輔機構不同時納入;
(五)其他不得入庫的情形。
四、入庫后義務
入庫的拍輔機構及其所有工作人員(包括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協議約定開展司法拍賣輔助工作;
(二)自覺服從人民法院的管理和監督;
(三)不得以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對外從事拍輔事務之外的活動;
(四)重大事項變更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
(五)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與其拍賣輔助工作相關的競買活動;
(六)遵守執業紀律,誠實守信、盡職盡責,信守保密和廉潔從業規定;
(七)拍輔機構發現不符合入庫條件的或擬停止從事拍輔工作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人民法院提交退庫申請,但仍須辦理完成已受托事項并做好相關工作交接。
五、入庫程序
本次建庫以“報名+評審”方式進行。報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請書,并作不屬于“不得申報情形”的承諾;
(二)營業執照副本、住所證明;
(三)證明符合“準入條件”的設施設備、人員配置、管理制度等的材料;
(四)有從事網絡司法拍賣輔助經歷的,自2023年1月1日以來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止的工作實績報告,包括服務法院數量、上拍標的覆蓋區域及數量、成交標的數量、收取服務費用等;
(五)為法院提供拍賣輔助的成功案例,包括文本、照片,視頻樣本等信息;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例如能證明公司有突出優勢服務、特色服務的材料等。
上述材料蓋章后寄送至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并將電子版打包發送至:592239749@qq.com。
報名截止日期為2025年11月4日24時00分,以電子郵箱收件時間或郵件郵戳發出時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報名文件提交后不予退還。
六、其他說明
(一)經審核后,符合準入條件的拍賣輔助機構將進入平潭綜合實驗區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符合準入條件超過10家的,以隨機搖號方式確定10家入庫拍輔機構。
(二)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建立后,將擇期以公開搖號方式隨機確定3家入駐拍輔機構。入駐拍輔機構試運行期為1年,期間不向當事人或法院收取拍輔費用。試運行期屆滿后,由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根據工作情況另行決定是否計收拍輔費用。
(三)拍輔機構開展拍輔工作承擔的工作范圍、職責、義務、管理與退出機制等內容,按照《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文件執行,報名者應提前查閱知曉。本公告由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解釋。
特此公告
聯系人:翁法官
聯系電話:0594-24390075
聯系地址:平潭綜合實驗區龍鳳中路5號
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7日
供稿:執行局
編輯:王夢露
校對:蔡秋梅
審核:郭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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