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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兄弟
10月24日,西藏證監局公布《關于對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華林證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人員招聘、薪酬管理授權體系執行不到位;二是代深圳市立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業集團)支付個別員工離職補償金等情況;三是立業集團個別工作人員參與公司經營活動。
據華林證券半年報披露,華林證券控股股東為深圳市立業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林立先生。
立業集團是深圳前海微眾銀行第二大發起股東、民生銀行第四大股東及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第六大股東。立業集團屢獲殊榮,包括中國企業500強、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財富》中國500強、中國品牌500強、廣東企業100強等國家級、省級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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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10號
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人員招聘、薪酬管理授權體系執行不到位;二是代深圳市立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業集團)支付個別員工離職補償金等情況;三是立業集團個別工作人員參與公司經營活動。
上述行為違反《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六十八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的規定。
依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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