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正式公布,并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這部地方性法規的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女性。
法規一出,瞬間引起熱議。
多大算“大齡”?
什么樣的話算“詆毀侮辱”?說某個人是“大齡剩女”算嗎?
詆毀侮辱了大齡未婚女性,會有哪些法律后果?還是說,即便違規了也無從約束懲罰?
如果一名山西婦女在北京工作生活,這部法規對她還有效嗎?
今天,“新類型案例解讀”做出詳細解讀。
何為“大齡”?
規定一出,有些人感到“滑稽”,有的人則鼓掌叫好。
據悉,山西省是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就此,新京報做出評論:山西率先向社會傳遞信號:女性的婚姻狀態不應成為被評判的標尺。但從法律實施角度,不少網友發出疑問:“多大歲數算大齡”?
上述地方性法規,未對“大齡未婚女性”中的“大齡”作出明確界定。
目前,我國對“大齡未婚”并無官方的界定標準。回溯過往,部分計劃生育政策或人口統計曾將年滿23周歲的已婚女性劃分為“晚婚”人群。但時過境遷,它已經顯得非常不合時宜。
何為“詆毀、侮辱”?
何為“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女性,上述地方性法規也未作細化說明。
在此,只能根據民法典以及刑法規定,做出一般性解讀。
在行為內容層面,關鍵在于判斷是否將“大齡未婚”這一客觀狀態與負面特質進行了惡意關聯。
例如,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散布某位女性“生活不檢點”、“有生理缺陷”等不實信息,則屬于詆毀,核心在于捏造并傳播虛假事實;
而公開說某名女性是“老斑鳩”、“沒人要”、“心理變態”,或斷言某人“不結婚是因為性格有問題”,則可能構成侮辱,其本質是對人格尊嚴的直接攻擊、對個人人格的公然貶低。
在行為方式上,則需要考察其公開性與傳播性。構成侮辱和詆毀,通常要求行為具備“公然性”,即發生線下的公共場合,或微信群、社交網絡媒體等網絡公共場合。傳播范圍是衡量侵權性的關鍵指標。
真違規了,有哪些法律后果?
新聞一出,有網友發帖詢問: “侮辱了會被拘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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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述地方性法規未明確具體的罰則。
但根據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相關規定,詆毀、侮辱他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構成侮辱罪、誹謗罪或尋釁滋事罪,如果達不到刑事標準,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也可能對行為人最高處以十日行政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即便都達不到,如果達到了民事侵權程度,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名譽權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精神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
同時,上述地方性法規的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利用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信息。遭受網絡侵權的婦女及其近親屬有權通知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婦女或者受害者合法權益。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限制賬號功能、關閉賬號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擴散。
所以,以后亂說某個人是“大齡剩女”,權利人投訴后,這樣的文章或帖子很可能會被刪除。
山西婦女在北京,還能被法規保護嗎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意即: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僅限于本行政區域內。山西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只在山西省范圍內有效,出了山西,沒法律約束力。
對這部地方性法規,你怎么看?歡迎在評論區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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