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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被執行人能否訴請確認執行和解協議有效?
被執行人只能訴請確認協議無效或應予撤銷,被執行人請求確認協議有效的,實質構成重復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閱讀提示: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被執行人以協議有效為由訴至法院,其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應否受理?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執行監督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只能訴請確認和解協議無效或應予撤銷,被執行人請求確認協議有效的,實質構成重復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簡介:
1.2015年6月7日,長春中院一審判決確認:某成公司應向某源公司給付貨款及利息,該判決結果經吉林高院二審維持。
2.執行中,某成公司與某源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書》。
3.2016年9月18日,某成公司部分還款后,長春中院裁定終本執行。
4.2017年10月12日,經某源公司申請,長春中院裁定恢復執行。某成公司向長春中院提出異議、向吉林高院申請復議,理由之一是: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應終止本案執行,但結果均未獲支持。
5.某成公司遂以確認執行程序中形成的協議有效為由,另訴至一審法院。
6.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執行和解協議并非對原法律關系的根本性變更,不能脫離原法律關系而獨立存在,法院對同一糾紛不作重復評價,一審裁定駁回某成公司起訴。某成公司不服一審裁定,上訴至吉林高院。
7.2019年1月24日,吉林高院明確,某成公司無權要求確認協議有效,二審裁定駁回某成公司上訴,維持一審裁定。某成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8.2019年5月30日,最高法院再審裁定駁回某成公司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法院應否受理被執行人本案訴訟?
裁判要點:
一、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根據執行和解協議起訴,構成重復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認為,某成公司與某源公司之間有關貨款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生效的(2016)吉民終2號民事判決確定。雖然在執行程序中,某成公司與某源公司自行達成和解協議《還款協議書》,但該協議的基礎是生效判決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目的在于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而不具有變更生效判決既決事項的作用。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根據其在執行程序中達成的和解協議提起訴訟,實質上是要求法院對已經判決的訴訟標的再次進行裁判,構成重復訴訟,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起訴。
二、被執行人僅能訴請確認協議無效或應予撤銷,本案被執行人請求確認合同有效,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認為,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執行人只有在主張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時才能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本案某成公司系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其以確認合同有效、某源公司賠償違約損失為由提起訴訟,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某成公司的起訴,并無不當。某成公司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某成公司無權要求確認協議有效,再審裁定駁回某成公司申請。
案例來源:
《某成公司與某源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408號]
實戰指南:
一、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情況外,執行和解協議通常不具可訴性。
從執行和解協議的性質來說,執行當事人雖可對執行依據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進行變更,但協議本質沒有根本性改變基礎法律關系,而是作為基礎法律關系的自然延續。涉及既判力問題,當事人自行履行和解協議的,法律不作否定性評價,但在協議未自行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法院對同一糾紛不應作二次評價,否則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執行和解若干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了特定主體可就執行和解協議起訴的幾種特殊情形。第一種,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協議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享有程序選擇權,可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第二種,和解協議的履行情況在所不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回歸本案爭議焦點,值得探討的問題是: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是否有權單獨提起確認執行和解協議有效之訴?
二、針對這二者,實踐中均有觀點分歧:
通說認為,被執行人無權訴請確認和解協議有效。根據本案最高法院確認的規則,參考實踐中的通行做法,可以看出,多數法院較為認可這一觀點。因此,如果被執行人另行提起確認執行和解協議有效之訴,法院通常不予受理。即使部分基層法院受理這類案件并作出裁判,到二審中,這一錯誤通常也會得到上級法院糾正(參見延伸閱讀案例1-3)。
多數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有權提起確認和解協議有效之訴,但也有部分法院持相反觀點。根據《執行和解若干規定》第九條,申請執行人享有的訴權圍繞“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展開,涉及協議履行的多數爭議中,法院同樣需對協議效力作出判斷,從通常理解來說,申請執行人有權針對協議履行起訴,舉重以明輕,申請執行人當然也有權針對協議效力起訴(參見延伸閱讀案例5)。對此,有法院持不同觀點,畢竟,從《執行和解若干規定》條款本身出發,確實沒有哪條載明:申請執行人享有“單獨提起確認和解協議有效”的訴權。另外,申請執行人單純提起確認和解協議有效之訴,在其未表明是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程序還是向執行法院提起請求被執行人一方履行執行和解協議訴訟的情況下,對其自身沒有任何意義(參見延伸閱讀案例4)。
三、在執行和解協議有關糾紛中,“確認合同有效”可能并非常見案由,但是,鑒于這一問題在實踐中確有不少爭議,我們建議當事人對此保持慎重。
針對被執行人,若在簽訂并正常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下,仍被申請恢復執行,應及時通過執行異議等程序救濟。即使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也需留意:執行法院是否依法扣除協議已經履行部分,避免因重復履行而受損。
針對申請執行人,如因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產生爭議,首先應明確選擇何種救濟途徑。如選擇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起訴的,申請執行人應慎用“確認合同有效”這類爭議案由,雖然,在多數情況下,選擇這一案由并無實質錯誤,但實踐中存在部分法院不予受理的風險。如確要以此案由起訴,建議申請執行人充分做好檢索與溝通,并留意案件管轄問題。
法律規定:
1.《執行和解若干規定》
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執行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后,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申請恢復執行。
被執行人以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為由提起訴訟的,不影響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2.《民訴法解釋(2015)》
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1.被執行人無權提起確認執行和解協議有效之訴。
案例1:《金某公司、某三建公司等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案號:安徽高院(2022)皖民終242號]
安徽高院認為,執行和解協議是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協商一致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新安排,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任何一方均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執行和解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執行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后,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申請恢復執行。”由此可見,只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才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起訴確認執行和解協議有效。《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該條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均起到督促和制約作用:當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當申請執行人不接受被執行人的履行時,申請執行人無權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對被執行人并無不利影響,被執行人無需起訴要求申請執行人接受履行。從《執行和解若干規定》第九條的內容看,也是規定在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申請執行人有權選擇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并未賦予被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享有訴權。本案金某公司系被執行人,其要求確認2020年10月12日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有效既無必要,也無法律依據,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王某確認合同有效糾紛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四川高院(2025)川民申23號]
四川高院認為,經查,林某芳與王某、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天全民初字第573號民判決,且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該判決執行過程中,王某與林某芳于2018年7月23日達成和解協議。王某向一審法院就確認該和解協議合法有效提起本案訴訟,系對原來已經法院處理的同一事由再次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不予受理,并無不當。且根據《執行和解若干規定》第九條“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可以選擇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而被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則無法律依據。故本案王某作為被執行人提起確認執行和解協議有效的訴訟于法無據,王某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3:《盛某公司、某典公司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河南高院(2021)豫民申8538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審查主要涉及二審判決是否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情形。第一,盛某公司申請恢復執行案件已經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某典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起訴請求確認執行和解協議有效并已履行完畢,淅川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期間,某典公司亦于2020年9月9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異議,請求確認按執行和解協議債務已履行完畢并請求駁回執行申請。本案存在程序交叉,原審未予注意和審查。第二,在執行法院已立案恢復執行的情況下,淅川縣玉典釩業有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如認為已經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完畢、恢復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而不能另行起訴請求確認執行和解協議有效并履行完畢。本案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第三,一審判決主文與某典公司的起訴請求不一致,本案存在超訴訟請求裁判的情形。
2.申請執行人無權提起確認和解協議有效之訴。
案例4:《馮某、李某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案號:滕州法院(2021)魯0481民初9037號]
滕州法院認為,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除扣除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外,執行和解協議不再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因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受理法院會當然確認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問題。但是申請執行人選擇請求被執行人一方履行和解協議,一旦執行法院判決確認執行和解協議有效并判決被執行人一方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則原生效法律文書將不再作為執行依據,原執行案件將會終結,不能再申請恢復執行。第16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該規定是賦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確認協議無效或者撤銷和解協議的訴權。法律及相關解釋沒有規定申請執行人單獨提起確認和解協議有效的訴權。另外,申請執行人單純提起確認和解協議有效,在其未表明是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程序還是向執行法院提起請求被執行人一方履行執行和解協議訴訟的情況下,對其自身沒有任何意義。故馮某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民事案件的條件,依法應予駁回。其可以另行選擇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程序,或者選擇向執行法院提起履行執行和解協議之訴。
3.申請執行人有權提起確認和解協議有效之訴。
案例5:《某影視傳媒公司、喬某輝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青島城陽法院(2021)魯0214民初10758號]
青島城陽法院認為,某影視傳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效力。訴訟過程中,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為: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有效。……本案系確認合同有效糾紛。《執行和解若干規定》(法釋〔2020〕21號)第九條規定:“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故本案糾紛原告有權提起訴訟。《執行和解若干規定》(法釋〔2020〕21號)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和解協議一般采用書面形式。”本案中,原被告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并已經部分履行,故本院確認涉案的執行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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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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