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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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中,不少申請執行人會遇到這樣的困境: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未采取任何處置措施,便以“查封財產無法處置”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
那么,法院能否直接以查封財產無法處置為由終本?
最高院在《江蘇金馬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明等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執行法院雖然已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認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但在既未采取依法拍賣、變賣措施,亦未嘗試采取強制管理措施的情況下,直接認定查封財產不能處置,不完全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依法予以撤銷。
法定前提:“財產無法處置”的認定需滿足嚴格條件
適用場景:法院認定查封財產“無法處置”,進而擬裁定終本時,需嚴格遵循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不得隨意簡化程序。
根據《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四條,“財產不能處置”僅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采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二是法院查封的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
簡單來說,法院要認定財產無法處置,必須先履行“拍賣、變賣”等核心處置程序,只有處置無果且無法采取強制管理等替代措施,才能認定為“無法處置”,進而考慮終本,直接跳過處置程序的認定,均屬違法。
那么,遇到此類情況,申請執行人該如何維權?
申請執行人對終本裁定不服的,可通過“執行異議+執行復議+執行監督”的路徑維權,確保自身債權得到依法保障。
具體步驟:
1. 第一步:向作出終本裁定的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主張法院未窮盡處置措施,請求撤銷終本裁定、恢復執行;
2. 第二步: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復議;
3. 第三步:對復議裁定仍不服,或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的,可向最高院或上級法院申請執行監督,要求糾正違法終本行為。
周軍律師提醒:終本并非執行程序的終結,而是暫時中止,其適用有嚴格的法定條件。法院直接以“查封財產無法處置”為由終本,本質是程序違法,申請執行人切勿被動接受。遇到此類問題,應及時固定證據(如終本裁定書、查封財產證明等),通過上述維權路徑主張權利,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錯失維權良機,確保合法債權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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