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串通投標罪的立法目的與法益保護串通投標罪的設立源于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其立法背景正是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和公共資源交易規模擴大,招投標活動已成為工程建設、政府采購和公共資源分配的核心機制。作為維護招投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重要刑事規制手段,該罪名的設立直接響應了實踐中出現的圍標串標、暗箱操作等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從法益保護角度分析,串通投標罪維護的是復雜客體。一方面,它保護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具體財產權益,防止因串通行為導致招標人支付更高成本或其他投標人喪失公平競爭機會;另一方面,它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這一抽象法益,確保招投標制度充分發揮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串通投標罪保護的法益不限于實際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還包括對市場競爭機制的破壞,即使某些案件中難以量化具體損失,但只要行為本質上排擠了公平競爭,就已侵害了該罪保護的核心法益。法律體系中的定位方面,串通投標罪與《招標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形成了銜接配套的規制體系。刑法作為最后保障法,只在行政制裁不足以遏制違法行為時介入,體現刑罰謙抑性原則。從實踐看,串通投標罪的可罰性不僅在于行為人對招投標程序的操縱,更在于其對整體市場競爭環境的破壞,這正是刑事規制區別于行政制裁的根本所在。二、當前串通投標罪的司法實踐與認定標準近年來,串通投標犯罪案件呈現出犯罪主體多元化、犯罪手段隱蔽化、犯罪鏈條組織化的新特點。202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了6起串通投標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涵蓋工程建設、物資采購、土地承包等多個經濟領域,反映了司法機關全領域覆蓋、全鏈條懲處的治理思路。司法實踐中,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主體已從傳統的投標人擴展至招標人、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等多元主體。行為方式也日益復雜,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招標方與投標方內外勾結,招標方在擬定招標方案時為意向投標人"量身定做"招標參數,表面合法實則暗箱操作。招標代理機構操縱程序,通過不正當手段控制評標專家評分賬戶進行虛假評分,或居中牽線促成串通。投標人之間協同串通,包括圍標陪標、約定中標人、協商投標報價等。規避監管的新型手段,投標人為規避大數據監控,采用階梯式布點報價方式進行圍標。三、定罪量刑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相關規定,串通投標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經濟損失標準: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標準: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項目金額標準: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非法手段標準:采取威脅、欺騙或賄賂等非法手段的;屢教不改標準: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其他情節嚴重情形:其他嚴重擾亂招投標秩序的情形。這些立案標準表明,串通投標罪的成立不僅重視結果要素(經濟損失、違法所得、項目金額),也關注行為方式(非法手段)和行為人主觀惡性(屢教不改),體現了質與量相結合的刑事追訴原則。基本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量刑方面,人民法院注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突出從嚴懲處主基調。對于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或與腐敗犯罪交織的案件,堅決適用實刑并處罰金;對于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機關在懲治串通投標犯罪中越來越注重"打財斷血",通過判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等手段,徹底鏟除犯罪分子的經濟基礎。新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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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串通投標罪的立法目的與法益保護
串通投標罪的設立源于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其立法背景正是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和公共資源交易規模擴大,招投標活動已成為工程建設、政府采購和公共資源分配的核心機制。作為維護招投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重要刑事規制手段,該罪名的設立直接響應了實踐中出現的圍標串標、暗箱操作等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從法益保護角度分析,串通投標罪維護的是復雜客體。一方面,它保護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具體財產權益,防止因串通行為導致招標人支付更高成本或其他投標人喪失公平競爭機會;另一方面,它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這一抽象法益,確保招投標制度充分發揮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串通投標罪保護的法益不限于實際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還包括對市場競爭機制的破壞,即使某些案件中難以量化具體損失,但只要行為本質上排擠了公平競爭,就已侵害了該罪保護的核心法益。
法律體系中的定位方面,串通投標罪與《招標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形成了銜接配套的規制體系。刑法作為最后保障法,只在行政制裁不足以遏制違法行為時介入,體現刑罰謙抑性原則。從實踐看,串通投標罪的可罰性不僅在于行為人對招投標程序的操縱,更在于其對整體市場競爭環境的破壞,這正是刑事規制區別于行政制裁的根本所在。
二、當前串通投標罪的司法實踐與認定標準
近年來,串通投標犯罪案件呈現出犯罪主體多元化、犯罪手段隱蔽化、犯罪鏈條組織化的新特點。202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了6起串通投標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涵蓋工程建設、物資采購、土地承包等多個經濟領域,反映了司法機關全領域覆蓋、全鏈條懲處的治理思路。
司法實踐中,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主體已從傳統的投標人擴展至招標人、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等多元主體。行為方式也日益復雜,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招標方與投標方內外勾結,招標方在擬定招標方案時為意向投標人"量身定做"招標參數,表面合法實則暗箱操作。
招標代理機構操縱程序,通過不正當手段控制評標專家評分賬戶進行虛假評分,或居中牽線促成串通。
投標人之間協同串通,包括圍標陪標、約定中標人、協商投標報價等。
規避監管的新型手段,投標人為規避大數據監控,采用階梯式布點報價方式進行圍標。
三、定罪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相關規定,串通投標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經濟損失標準: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違法所得標準: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項目金額標準: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非法手段標準:采取威脅、欺騙或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屢教不改標準: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
其他情節嚴重情形:其他嚴重擾亂招投標秩序的情形。
這些立案標準表明,串通投標罪的成立不僅重視結果要素(經濟損失、違法所得、項目金額),也關注行為方式(非法手段)和行為人主觀惡性(屢教不改),體現了質與量相結合的刑事追訴原則。
基本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量刑方面,人民法院注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突出從嚴懲處主基調。對于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或與腐敗犯罪交織的案件,堅決適用實刑并處罰金;對于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機關在懲治串通投標犯罪中越來越注重"打財斷血",通過判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等手段,徹底鏟除犯罪分子的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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