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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美國司法部宣布對柬埔寨太子集團及其董事長陳志提起刑事指控,同步沒收了127271枚比特幣(市值約150億美元,超千億人民幣),創下美國司法史上最大規模加密貨幣沒收紀錄,遠超2022年Bitfinex案的9.5萬枚比特幣(當時市值36億美元)。
紐約東區聯邦檢察院起訴書顯示,該集團以合法企業為掩護,在30多個國家構建跨國犯罪網絡,核心據點為柬埔寨境內的“強迫勞動詐騙營地”,通過“殺豬盤”騙局實施加密貨幣詐騙、洗錢及人口販運等犯罪活動。
太子集團采用“雙面架構”偽裝犯罪本質:表面經營地產、金融、航空等業務,陳志以“華人企業家”形象活躍于公開場合;實則通過100余家空殼公司構建復雜國際網絡,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等地設立高墻鐵絲網環繞的“詐騙工廠”,非法拘禁數千名受害者從事網絡詐騙。
該集團犯罪模式呈現“現代奴役+金融科技”融合特征:以虛假招聘誘騙受害者,沒收護照后迫使其通過社交平臺建立信任關系,引導至虛假投資平臺。資金經太子銀行與交易所洗白后,最終流入陳志控制的加密貨幣錢包。為逃避打擊,其高層通過行賄各國公職人員構建政治保護傘。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太子集團的相關全球詐騙活動中,中國受害者眾多。然而,在追回損失方面,他們面臨著法律和實務上的多重障礙。美國司法部報告主要披露美國民眾損失,中國受害者的具體人數與金額至今缺乏官方統計,形成顯著的數據黑洞。
中國受害者面臨著電信詐騙雙重危險:一方面是被販賣至柬埔寨園區的強迫勞動受害者,面臨暴力虐待甚至死亡威脅;另一方面是“殺豬盤”等網絡詐騙的資金受害者,多年積蓄頃刻消失。
我國當前的涉外司法管轄體系在實踐中暴露出三大結構性矛盾:
屬地管轄原則遭遇境外取證壁壘,太子集團核心犯罪地位于柬埔寨,服務器與資金流轉節點多在境外;保護管轄原則面臨執行落差,盡管《刑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對境外侵害中國公民利益的行為可適用該原則,但太子集團主腦陳志擁有多國國籍且在逃;法律修訂滯后于技術迭代,傳統法律工具在應對數字資產犯罪時存在明顯局限性。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刑事訴訟的條款匱乏,與實踐需求存在較大差距。屬于我國已經當前參與了多項國際公約,并與多個國家簽署了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然而,與涉外刑事犯罪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形成對比的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在涉外程序方面只確立了平等適用原則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性框架。
整體而言,相關規定的數量稀少且內容較為原則化,在應對日益復雜多變的涉外刑事訴訟實踐需求方面存在明顯的局限。例如,在泰國發生的“殺妻騙保案”中,就曾出現中泰兩國管轄權沖突的問題。根據中國《刑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同時,泰國方面依據屬地管轄原則,也主張對該案擁有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的沖突,使得案件處理變得復雜。
太子集團跨國犯罪網絡的瓦解凸顯了國際執法協作的重要性。美國司法部此次行動聯動柬埔寨、泰國、新加坡等多國執法機構,并獲得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框架下的情報支持。這種多國協同資產凍結模式為打擊跨國犯罪提供了實踐范本,其核心在于通過FATF標準框架實現情報共享,結合各國司法程序差異實施精準打擊。
以太子集團為代表的跨境犯罪事件暴露出我國當前境外司法管轄面臨的挑戰,我們需構建“預防-打擊-救濟”三維治理模型,系統性強化我國涉外司法管轄能力。
立法管轄擴張是強化涉外司法權的基礎。建議擴張適用《刑法》第8條保護管轄原則,將相關虛擬貨幣活動終端所在地明確為犯罪結果地,解決傳統屬地管轄在數字空間的適用困境。
區塊鏈追蹤技術與可疑交易監測構成技術防控雙支柱。美國司法部通過聚類分析破解太子集團“噴灑-漏斗”洗錢技術的實踐表明,鏈上交易的可追溯性為跨境犯罪打擊提供可能。建議建立虛擬貨幣轉賬閾值預警機制,對符合特定特征的交易模式自動觸發深度穿透式調查。同時完善我國虛擬貨幣沒收程序。
構建“認罪認罰-資產返還”聯動機制是提升受害者救濟效率的重要路徑。參考國際經驗設計激勵條款:對主動披露犯罪事實并協助追回資產的涉案人員,可將資產返還比例與量刑減免直接掛鉤。在國際合作層面,依托“國際反詐聯盟”平臺,推動建立犯罪資產優先返還公約,破解當前資產沒收后“返還難、周期長”的困境。
加快構建系統化的涉外刑事訴訟制度,擴大域外司法管轄權限,強化國際司法協作,這已成為中國在國際化進程中必須面對的緊迫課題。只有建立“預防-打擊-追贓-賠償”全鏈條體系,才能在數字經濟時代有效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與公民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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