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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2年6月8日,勞動者龔某楊入職江西某某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擔任普工。同年7月21日,龔某楊在工作中被酒精蒸汽燒傷,燒傷面積達29%,當日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39天。事故發生后,公司才為龔某楊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此時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社保登記的時限。2022年8月25日,龔某楊被認定為工傷;11月30日,經鑒定為九級傷殘。
2022年12月21日,雙方簽訂《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公司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9410元”,龔某楊不得再主張任何費用;同時約定由公司代為申報工傷保險待遇,但公司對申報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協議簽訂后,公司支付了29410元,但工傷保險基金以公司未及時參保為由拒絕支付相關待遇。龔某楊遂提起勞動仲裁,后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分別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二審法院未合并審理兩案,均判決撤銷協議第2條(關于工傷保險申報的約定),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500元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1500元,但維持協議第1條(關于29410元賠償的約定)。龔某楊與公司均申請再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后合并審理兩案。
再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未將雙方針對同一仲裁裁決提起的訴訟合并審理,違反司法解釋規定,予以糾正。關于協議效力,法院認定協議第1條約定的賠償金額遠低于法定標準,且公司未充分告知勞動者權利,構成顯失公平;協議第2條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申報的約定,因勞動者對參保情況和基金賠付風險存在重大誤解,且最終未能實現協議目的。故判決撤銷整份協議書,改判公司向龔某楊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共計139592.47元(扣除已支付29410元)。
案例來源: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贛民再3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針對同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分別向同一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互為原被告。
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事故發生后補繳的,工傷保險基金有權拒絕支付待遇,相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賠償協議若存在“用人單位免除自身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或符合“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情形的,人民法院可應勞動者請求予以撤銷。
顯失公平的認定需同時考察主客觀要件:主觀上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利用勞動者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力的故意;客觀上雙方權利義務是否顯著失衡。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使用人單位無過錯,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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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私了協議的法律邊界:公平底線不容突破
本案的核心爭議之一在于《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的效力。張萬軍律師指出,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在工傷發生后,利用勞動者急需用錢、缺乏法律知識的困境,以“一次性了斷”為由簽訂低價賠償協議。此類協議雖形式上出于“協商一致”,但實質可能觸碰法律紅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明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協議若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予撤銷。本案再審法院通過精細化說理,揭示了認定顯失公平的雙重標準:主觀上,公司明知龔某楊是年僅19歲的工傷職工,治療需資金且缺乏專業判斷能力,卻未告知其九級傷殘法定賠償可達7萬余元,反而以2.9萬元“打包”解決,具有利用弱勢地位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協議約定的金額僅為法定標準的38%,差額高達4.7萬元,遠超合理范圍。這種利益失衡程度,正如張萬軍教授所比喻:“如同用一輛自行車的價格買走別人的汽車,即使雙方簽字畫押,法律也難認可其正當性。”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因協議中有“不得再主張任何費用”的條款而止步,反而強調勞動法對生存權的優先保護。當契約自由與公平正義沖突時,法院選擇向勞動者傾斜,這正是勞動法“弱者保護”原則的體現。
三、社保違法成本與程序正義:用人必修課與司法必答題
本案另一啟示在于用人單位違法成本與訴訟程序正義問題。張萬軍律師分析,公司為規避社保繳費,故意拖至工傷發生當日才辦理參保,最終不僅需自行承擔全部工傷待遇,還付出了訴訟費、時間成本等額外代價。《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應參保未參保的用人單位須按法定標準支付待遇。本案再審法院堅決適用該條款,堵住了用人單位“先出事、后補票”的僥幸心理,彰顯了社保強制的立法本意。
程序上,一審、二審法院未將關聯案件合并審理,導致同一爭議被分割成兩個案件審理,不僅增加當事人訴累,也可能產生矛盾判決。江西省高院再審時主動糾正,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強調“依法應當合并審理的,必須合并審理”。張萬軍教授認為,這一處理體現了司法對程序正義的重視:“程序不是空洞的形式,它關乎當事人能否在法庭上獲得平等對抗的機會。合并審理避免‘同案不同判’,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前提。”
此外,法院對停工留薪期工資、經濟補償等細節的精準計算也值得稱道。例如,在雙方均認可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的情況下,法院仍依法將計算截止點調整為勞動能力鑒定日,并對工資差額逐月核算,這種“一筆一筆算清賬”的態度,正是司法嚴謹性的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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