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無人機技術的普及,其在航拍測繪、電力巡檢、農林植保、應急救援、個人娛樂等場景的應用日益廣泛,但與此同時“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也帶來極大隱患。吉林省公安廳對此高度重視,按照公安部統(tǒng)一部署,2025年12月以來,在全省范圍內部署開展嚴厲打擊超高“黑飛”違法犯罪“凈空”專項工作,嚴厲懲處“黑飛”行為,全力消除安全隱患,維護我省公共秩序和低空安全。為充分發(fā)揮警示教育作用,吉林省公安廳公布6起吉林省公安機關查處的典型案例。
吉林省公安廳提醒廣大群眾,未經實名登記實施無人機飛行活動,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管制空域內飛行,以及對無人機機載信息系統(tǒng)實施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行為,或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或破解無人機后臺禁飛區(qū)、限制區(qū)、空域保持能力限制等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廣大群眾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進行實名登記、飛行活動申請、考取操控員執(zhí)照, 提前關注了解飛行所在地的管制空域通告、公告以及風險 警示信息 等, 合規(guī)操作、守法飛行、安全飛行, 如發(fā)現無人機違規(guī)飛行行為,可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共同維護低空秩序,保障低空安全!
一、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
1.白城市民李某某操控未實名登記的農用無人機進行飛行訓練,被民警現場查獲。公安機關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guī)定,依法對其作出了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延邊州居民張某某操控未實名登記的無人機進行娛樂航拍活動,被民警現場查獲。公安機關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guī)定,依法對其作出了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3. 梅河口市民張某某,在新合鎮(zhèn)某村上空三次放飛未實名登記的無人機 。 公安機關依據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相關規(guī)定 ,依法對其作出了罰款 200 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
二、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
1.長春市攝影師馮某某多次在長春火車站、北湖公園、生態(tài)立交橋等區(qū)域超高飛行,最高高度達500米,部分飛行軌跡涉及人員密集區(qū)域。公安機關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guī)定,依法對其作出了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吉林市個體經營者單某某先后在吉林市船營區(qū)、永吉縣、蛟河市等地,未經批準在管制空域內放飛無人機22次,飛行高度最高達1499米,且無人機未實名登記。公安機關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guī)定,依法對其作出沒收無人機、罰款2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3.松原市民王某某未經批準操控無人機在當地某化工公司上空飛行拍攝,并將視頻發(fā)布至短視頻平臺造成不良影響。公安機關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guī)定,依法對其作出了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有關管理規(guī)定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無需取得操控員執(zhí)照,但應當熟練掌握有關機型操作方法,了解風險警示信息和有關管理制度。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操控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應當由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現場指導。
操控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內飛行的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經培訓合格。”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 國家根據需要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簡稱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qū)、空中限制區(qū)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以及下列區(qū)域上方的空域應當劃設為管制空域:
(一)機場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qū)域;
(二)國界線、實際控制線、邊境線向我方一側一定范圍的區(qū)域;
(三)軍事禁區(qū)、軍事管理區(qū)、監(jiān)管場所等涉密單位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qū)域;
(四)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qū)域、核設施控制區(qū)域、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產和倉儲區(qū)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qū)域;
(五)發(fā)電廠、變電站、加油(氣)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樞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qū)域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
(六)射電天文臺、衛(wèi)星測控(導航)站、航空無線電導航臺、雷達站等需要電磁環(huán)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qū)域;
(七)重要革命紀念地、重要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qū)域;
(八)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區(qū)域。
管制空域的具體范圍由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guī)定確定,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承擔相應職責的單位發(fā)布航行情報。
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
管制空域范圍以外的空域為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適飛空域。”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五第二款規(guī)定“外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由外國人員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不得在我國境內實施測繪、電波參數測試等飛行活動。”
來源:中國吉林網綜合自吉林警事
編輯:劉星彤
主編:曲翱 監(jiān)制:陳尤欣
統(tǒng)籌: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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