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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證、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依法向不動產登記、車輛管理單位申請查詢另一方財產狀況的,有關單位應當受理,并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這意味著,自明年起,廣東省內夫妻持相關證件可以查詢對方名下房產、車輛等財產情況。
記者留意到,《辦法》在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相關權益保障方面作出詳細規(guī)定。其中,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權利,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就學、服役、務工、經商、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阻撓或者強迫婦女遷移戶籍。
關于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遭受侵害時的救濟措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lián)合工會、婦女聯(lián)合會約談用人單位,采取談話、對話、函詢等方式,開展調查和調解,依法進行監(jiān)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拒不接受約談或者約談后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查處。對查處的典型案例,可以向社會公布。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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