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哈爾濱日報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供熱管理,提升供熱質量與服務水平,切實保障市民冬季用熱權益,日前,哈市住建局發布《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從供熱規劃建設、經營服務、用熱權益保障等多方面作出明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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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特殊天氣可提前供熱或延遲停熱
根據《規定》,哈爾濱市區居民供熱起止時間為當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調整,遇特殊天氣,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氣象條件決定提前供熱或延遲停熱,并對供熱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針對市民關心的“停熱”問題,《規定》指出,具備室外獨立關斷功能的分戶循環供熱用戶,可申請停止用熱,但需簽訂協議并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且無需每年重復辦理。同時明確限制條件,首層、頂層、冷山等可能影響相鄰用戶用熱安全或公共設施安全的用戶,不得申請停熱。若停熱導致相鄰用戶連續48小時室溫不達標,停熱用戶需恢復供熱并承擔相關熱費。在清潔能源推廣方面,《規定》提出新建別墅項目需由建設單位采用單戶熱泵等清潔能源供熱,同時鼓勵熱源企業和供熱企業建立備用熱源或儲熱設施,提高熱源保障能力。
供熱費不得與物業費等捆綁收取
《規定》明確居民與非居民用戶熱價分別核定,未實行熱計量的用戶按房屋使用面積交費,其中住宅、居民自用車庫、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用房等執行居民熱價,非居民用戶建筑層高超3.2米的,每超0.1米加收3%基本熱價,最高加收至100%。
在費用承擔主體上,《規定》明確首次供熱的新建住宅熱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繳納,供熱單位不得向業主另行收取;建設單位若在每年11月1日前或次年3月20日后組織進戶,供熱單位按實際供熱時間收費,當月供熱不足15天收半個月熱費,超15天收一個月熱費。同時嚴禁捆綁收費,明確熱費不得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
居民室內供熱設施維修養護不得額外收費
根據《規定》,新建建筑紅線內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紅線外由供熱單位建設,且需安裝戶用自動平衡調節設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負責,不得額外收費,更新改造費用按成本價向用戶收取。同時,政府將加大供熱老舊管網改造資金投入,供熱單位需制定年度改造計劃,同步推進城市道路建設與管網改造。在市場監管方面,供熱企業需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方可運營。對違規行為的處罰也進一步明確,建設單位擅自新建、擴建供熱工程,或未按批準方案建設的,將面臨2萬元至20萬元不等罰款,切實保障供熱市場規范有序。
為使《規定》更貼合實際、更具操作性,哈市住建局現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10月24日?前,各有關單位及廣大市民通過電子郵件將修改意見發送至:?zfjgr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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