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企業資金管理中,閑置資金用于購買理財產品已成為常見操作。理財產品風險較低、收益穩定、流動性好,但企業在進行相關財稅處理時卻常感困惑。本文結合現行稅收政策與會計準則,通過實例詳解理財產品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處理要點。
這是您在祥順企服閱讀的第 21,399篇
祥順企服專家簡介
![]()
![]()
增值稅處理(保本與否是關鍵)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發布)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向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收益,若屬于保本投資收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若屬于非保本的投資收益,不繳納增值稅。非保本收益有兩層含義:一方面,這類型理財產品沒有本金保證,本金可能會損失;另一方面,浮動收益是相對于固定收益的概念,其收益不能保證,最低可能是零。這種理財產品的風險完全由投資人承擔,而投資收益則按照合同約定在銀行和投資人之間進行分配。根據現行資產管理新規的要求,理財產品均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因此,企業投資的理財產品持有到期后,如取得收益,一般不繳納增值稅。
保本收益: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近年,部分銀行推出理財產品轉讓功能,即企業可以將未到期的理財產品轉讓給他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說明,金融商品轉讓,屬于金融服務,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就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140號文規定:“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因此,企業購入的理財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不繳納增值稅。但企業轉讓未到期理財產品,屬于金融商品轉讓行為,取得的轉讓收益應按“金融商品轉讓”,以賣出價減買入價的差額為銷售額,按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減按1%計算)。具體計算時,如果金融商品的賣出價減買入價的差額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的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出現的負差,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舉例說明:
例1:非保本理財到期收益
A企業購買某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100萬元,到期獲得收益5萬元。根據現行資管新規,理財產品不得承諾保本,因此該5萬元收益不繳納增值稅。
例2:未到期理財轉讓
B企業購入理財產品50萬元,持有3個月后以52萬元轉讓給另一企業。該行為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應繳納增值稅:(52?50)×6%=0.12萬元。若轉讓價為49萬元,產生負差1萬元,可結轉下期抵減同類銷售額。
![]()
企業所得稅(理財收益)不免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的收益為免稅收入。這項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理財產品是由銀行自行設計并發行金融產品。銀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后,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因此,企業利用閑置資金向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不屬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能作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待遇,應歸類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企業通過買賣理財產品賺取的差價收益,屬于財產轉讓收入,應并入企業所得稅收入。而在會計上,投資理財產品收益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在企業所得稅上不需要進行重分類。企業所得稅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計入哪個損益科目對企業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并不產生影響。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如果企業購買的理財產品屬于證券投資基金,則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可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
例3:普通理財收益
C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獲得收益10萬元。該收益應全額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適用稅率25%,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
例4:基金產品收益
D企業購買貨幣基金獲得分紅3萬元。根據財稅〔2008〕1號文,該分紅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會計處理:如何確認與計量
適用準則:一般企業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小企業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
舉例說明(一般企業):
例5:購買理財產品的會計處理
E企業以105萬元購入理財產品(含已宣告未發放利息5萬元),支付交易費用1萬元。
初始計量: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萬
借:應收利息 5萬
借:投資收益 1萬
貸:銀行存款 106萬
期末公允價值升至102萬元: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萬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萬
到期收回108萬元:
借:銀行存款 108萬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萬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萬
貸:投資收益 6萬
舉例說明(小企業):
例6:小企業購買理財
F企業(小企業)購買理財20萬元,到期收回21萬元。
購買時:
借:短期投資——理財 20萬
貸:銀行存款 20萬
收回時:
借:銀行存款 21萬
貸:短期投資 20萬
貸:投資收益 1萬
![]()
稅會差異與納稅調整
由于稅法不認可公允價值變動,企業需在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
調整項目(以一般企業為例):
初始交易費用:會計計入損益,稅法計入成本,需調增。
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調減增值、調增減值。
處置差異:按計稅基礎計算所得,與會計差異填入《A105030》表。
![]()
總 結
企業投資理財產品雖常見,但財稅處理需嚴格區分產品類型、持有意圖、是否保本、是否轉讓等情形。建議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臺賬,明確理財產品的分類與計量方式,必要時咨詢專業稅務人員,確保財稅處理合規、清晰。
文 章 來 源 :祥順企服專家原創內容。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