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此外,這個問題屬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內容,對這個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將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對外出租。
信息來源:微法聚焦平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