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林某與李某等三人一起喝酒后,李某與林某發生性關系,次日凌晨,李某發現林某死亡。事后,三名共同飲酒者向林某丈夫支付補償款9萬余元,三人還出具了11萬元欠條。因后續補償款未支付,林某丈夫及子女將三人訴至法院索賠11萬元及利息。
9月16日,青海大通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判令李某一次性賠付補償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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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李某與林某打工期間相識,祁某、張某(女)與林某經他人介紹相識。2023年12月22日,林某、李某以撮合祁某、張某為名,邀約在某飯館吃飯,其間四人喝了二斤多白酒。聚餐結束后,張某返回其某小區的住所,祁某、李某與林某一同前往林某的住所。在林某住所,李某、祁某又喝了一些白酒。
晚上11時左右,祁某離開林某的住所,李某與林某發生了性關系,后李某起床喝水后獨自在客廳沙發入睡。次日早上6時許,李某發現林某死亡,便用林某的手機通知其家屬,林某的家屬到現場后報警。派出所民警查看現場后,對李某等人做了筆錄,同時讓李某等人與林某的家屬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
李某向林某丈夫趙某支付了補償款5萬元,并出具5萬元的欠條;祁某向趙某支付了補償款2萬元,出具3萬元的欠條;張某向趙某支付了補償款2.05萬元,出具3萬元的欠條。司法鑒定書認定,林某系腦內血管病變的基礎上,飲酒后誘發全腦彌漫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法院認為,結合全案事實及相關證據,張某在與林某聚餐飲酒的過程中并不存在勸酒行為,在聚餐結束后乘車自行回家,對林某死亡不存在過錯。在林某死亡后,張某對其家屬支付了2.05萬元的補償金和喪葬費用,也盡到了人道主義關懷。祁某在與林某聚餐飲酒的過程中不存在勸酒行為,聚餐結束后與李某一同將林某送回林某住所,在林某住所處雖與李某有飲酒行為,但亦未對林某實施勸酒行為,且在林某死亡后向其家屬支付了2萬元的補償金和喪葬費用,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人道主義關懷,不具有過錯行為。
法院認為,雖然李某在與林某聚餐飲酒的過程中不存在勸酒行為,聚餐結束后與被告祁某一同將林某送回林某住所,但因李某與林某存在特殊男女關系,當晚酒后與林某共同居住并與其發生性關系,其在與林某同住期間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林某明知自己患有疾病還依然與被告李某、祁某、張某聚餐飲酒,且與李某發生性關系,其對自身死亡亦負有直接責任。綜上,法院認為李某賠付補償金、喪葬費2萬元為宜。
編輯|小杰
審核|朵朵
終審|老梁
來 源 | 青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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