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一男子花大錢,蓋了2棟共計1500平的樓,幾年后趕上了拆遷,開發商只同意補償他200平的安置房和74萬元,男子覺得虧大了不同意,開發商答應補償男子1300多萬后,他才搬走,可萬萬沒想到,2年后,開發商竟突然把男子告上法庭,說他敲詐勒索,男子被羈押了541天,這期間3個親人去世,還錯過了評高級職稱,案子經過3審,他終于等到昭雪這一天男子憤怒的索賠260萬國家賠償,法院的判決讓他咽不下這口氣。
2000年,朱先生看生活好了,手里也有了閑錢,決定拿出畢生積蓄,改善一家人的居住環境。
說干就干,朱先生把老房子拆掉,然后大興土木,蓋了一棟5層洋樓,一家人歡天喜地的喬遷新居,開始安居樂業。
7年后的2007年,朱先生又做了個決定,在洋樓旁邊又蓋了一棟6層的標準間樓房,想做包租公往外出租。
2棟樓房面積一共是1500平方米,看著自己一手置辦的家業,朱家幾代人將在這里繁衍生息,朱先生覺得人生足矣。
萬萬沒想到,2012年11月,拆遷的消息傳來,別人家都歡天喜地,只有朱先生垂頭喪氣,故土難離,而且,畢竟2棟樓讓他傾其所有,傾盡全力,如果補償不合理,那他虧大了。
果不其然,擔心啥來啥,按照拆遷補償,他竟然只能分200平的毛坯安置房和74萬元補償款,他虧的不是一星半點,氣的朱先生一口回絕,堅決拒簽補償協議。
經過將近5年的博弈,終于,2017年7月17日,開發商妥協了,跟朱先生簽了3份補償協議,補償他1300萬,協議里白紙黑字寫著,協議是公司自愿簽訂,以后如果產生法律糾紛,責任全部由公司承擔。
朱先生拿到錢后,才心滿意足又戀戀不舍的搬離。
可萬萬沒想到,2019年8月7日,開發商突然報警,說朱先生2年前敲詐勒索,如果不答應給他1300萬,他就不搬,因為影響開發進度,開發商無奈之下,才跟他簽訂補償協議。
很快,一頭霧水的朱先生被控制,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拘,犯敲詐勒索罪被起訴到法院。
而讓朱先生氣憤不已的是,他一審被判4年,并追繳涉案贓款1300余萬元。
朱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一年六個月,涉案贓款84萬元被依法追繳。
朱先生一口咬定自己比竇娥還冤,再次提起上訴。在他被羈押541天,終于無罪釋放。
而此時的朱先生已經60歲了,在此期間,他的母親,岳母和姐姐,3個至親之人去世,他卻錯過了送她們最后一程,還失去了工作單位評高級職稱的機會。
朱先生發起索賠,他索賠260萬,其中包括錯過高級職稱評審,造成的工資待遇損失補償費32.1萬元;100萬元精神撫慰金;還有人身自由賠償金、因錯誤羈押造成的人身健康損害,住院治療費等。
同時,朱先生還要求給他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讓朱先生大失所望的是,法院判決支付限制朱先生人身自由賠償金約25.68萬元、精神撫慰金12.8萬元,共計38萬余元,同時賠禮道歉。
朱先生覺得,這些賠償不足以彌補自己的傷害,但既然這樣判了,他也不想再也此事耗費精力,但他必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用刑介入,想把1300萬弄回來分,明顯是故意構陷!沒得逞還是用納稅人的錢來進行賠償,他們反正不損失啥!
很多事情你邁進門開始就是入局了。只有不滿意。不能自己開口。一開口筆錄,視頻音效,效果拉滿。
《國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朱先生因開發商控告被錯誤羈押541天,最終被法院判決無罪,屬于《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定的“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判決宣告無罪”的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3條,每日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以2024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約475元/日計算,541天共計約25.68萬元。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5條,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但金額一般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的35%,即最高9萬元。
本案法院判決12.8萬元,約為賠償金的50%,超出常規比例但仍符合“嚴重精神損害”的裁量標準。
《刑法》第243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開發商與朱雙喜已簽署自愿補償協議,明確約定“責任由公司承擔”,卻在兩年后以敲詐勒索罪報案,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
朱先生被錯誤羈押541天、3名親屬去世未能送終、職業晉升機會喪失等,符合“造成嚴重后果”的加重情節,依法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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