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法治意識、規范行為邊界,2025年9月28日,江西高院發布侵權責任糾紛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張某甲訴曹某某、張某乙個人信息保護權糾紛案,涉及到律師在民事訴訟中調取當事人個人信息是否構成侵權的司法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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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甲訴曹某某、張某乙個人信息保護權糾紛案——為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調取當事人的身份信息,不構成個人信息侵權
基本案情
曹某某與張某乙系夫妻關系。
在曹某某與張某乙合法婚姻存續期間,張某乙和張某甲之間保持戀愛關系,期間張某乙向張某甲轉賬了2萬元。
曹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張某乙給張某甲轉賬的2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張某甲向曹某某返還上述贈與款項2萬元。
為了該案起訴立案和審理需要,曹某某委托江西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外省某派出所調取了《訴訟當事人戶籍登記信息查詢結果(限訴訟立案使用)》。
張某甲認為曹某某的行為侵害了其個人信息和隱私權,要求曹某某、張某乙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結果
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其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行為人合理處理個人信息的,不屬于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曹某某委托律師調取張某甲戶籍信息是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婚姻關系中張某乙的贈與行為可能損害了曹某某的財產權益,曹某某通過合法途徑調取張某甲個人信息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主觀上無侵害張某甲隱私權的故意或過失,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且曹某某委托江西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調取信息時明確用途為訴訟立案使用,若律師也未將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客觀上也未造成張某甲隱私權受損的后果,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曹某某委托律師事務所調取張某甲戶籍登記信息的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且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依法不構成對張某甲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侵犯,曹某某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甲的訴訟請求。張某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后撤回了上訴。
典型意義
個人信息及個人隱私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權利,應當受到法律尊重和保護。
互聯網時代,個人對信息的控制權并非絕對,當他人需要通過訴訟主張合法權益時,法律需在個人信息和他人訴權之間進行平衡——為訴訟調取他人信息的合法性本質上是個體信息權利在司法秩序需求下的合理讓渡。
該案明確了合法取證與侵權行為的界限,保障了當事人訴訟中的合法權利,為司法實踐中平衡隱私保護與當事人權利救濟之間的關系提供了范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內容來源:江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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