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一起因玉鐲斷裂引發的索賠糾紛,近日隨著法院判決塵埃落定。57 歲的鄧大媽入住酒店時,因穿一次性拖鞋在衛生間打滑,導致手腕上的玉鐲撞斷,她以酒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索賠 100 萬玉鐲損失及 5 萬精神損失費,最終卻被法院駁回全部訴求,還需承擔 5750 元訴訟費。
事件要從數月前說起。鄧大媽與女兒、朋友一同入住當地某酒店,入住次日下午,她先和女兒泡了溫泉,回到房間后又進衛生間洗澡。洗完澡換好衣服后,鄧大媽將酒店提供的防滑塑料拖鞋換成了一次性拖鞋。不久后,因耳部進水需要棉簽,她未加思索便穿著一次性拖鞋走進仍有女兒在洗澡的衛生間。剛踏入衛生間,鄧大媽就因地面有水腳底打滑,情急之下她右手抓住門把手、左手扶住浴室玻璃門才穩住身形,可左手手腕上的玉鐲卻不慎撞到玻璃門,當場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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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鄧大媽認為酒店應當對此負責。她提出,衛生間浴室玻璃門無法關嚴,洗澡時水會濺到地面形成積水,這是導致她打滑的主要原因;同時衛生間門口有斜坡,酒店既未提示也未配備符合標準的設施,明顯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基于這些理由,她向酒店提出了 105 萬元的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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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巨額索賠,酒店明確表示拒絕,雙方協商陷入僵局,鄧大媽隨后將酒店訴至法院。法庭上,酒店方提出了三點核心抗辯意見:其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上清晰標注 “禁止穿入浴室”,浴室內張貼了防滑警示,衛生間還配備了專用防滑地巾,已盡到安全提示和保障義務;其二,鄧大媽事發次日才報警,玉鐲斷裂的具體地點和過程無法核實,且她未提供購置憑證、鑒定報告等有效證據,僅靠證人證言主張 100 萬價值缺乏依據,同時也未證明玉鐲是 “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同樣于法無據;其三,即便玉鐲確在酒店摔壞,也是鄧大媽自身滑倒碰撞所致,屬于偶發事件,與淋浴門設計、拖鞋質量等無關,責任應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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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查清事實,一審法院組織雙方質證舉證,并進行了現場勘查。勘查結果顯示,涉案客房衛生間淋浴間玻璃門能夠封閉關嚴,正常使用時不會出現水流外溢導致地面積水的情況;衛生間門口地磚雖有輕微傾斜,但坡度極小,正常情況下不會造成人員滑倒。結合證據和勘查結果,法院作出了明確認定:酒店在其預見能力范圍內已基本盡到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
法院指出,鄧大媽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沐浴后衛生間地面濕滑的風險,卻無視一次性拖鞋上的警示,執意穿著進入衛生間,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導致玉鐲斷裂的直接原因。其損失與酒店管理行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酒店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鄧大媽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判決其承擔案件訴訟費。
這起案件的判決清晰傳遞出一個法律原則:經營場所的經營者需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消費者自身也應對自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承擔必要的注意責任。在缺乏有效證據支撐損失價值,且損害結果系自身過錯導致的情況下,索賠訴求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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