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要講述的,是一起現實中的“羅生門”事件:一張15萬元的借條,引出雙方完全不同的說法——一方堅稱是有兩筆借款,另一方咬定只有一筆飼料款,對方是虛假陳述。更令人唏噓的是,對簿公堂的兩人竟是同村幾十年的老鄉。這背后究竟有怎樣的隱情?一起來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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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是泗陽縣城廂街道的水產養殖戶,根據相關政策,他每年享有農業貸款額度。據李某某陳述,2020年12月14日中午,同村養殖戶陳某某突然找他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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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他(陳某某)說現在飼料便宜,2980一噸,問我貸款指標用了沒。我說沒有,他就讓我借他15萬額度。
李某某稱,出于同鄉情誼,他很快辦下16萬元貸款,并將其中15萬元轉賬給陳某某。但當天下午,他再次接到陳某某電話。
李某某:他(陳某某)說面積大,50噸不夠,要再定50噸,用我的賣魚錢抵,說最多十來天就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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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表示,他再次礙于情面,從家中取出15萬元現金借出。然而陳某某只償還了銀行貸款部分,15萬元現金卻遲遲未還,經多次催要無果。
對李某某的說法,陳某某完全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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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這就是現實版的“農夫與蛇”“東郭先生和狼”!
陳某某稱,自己的養殖規模更大、資金充足,因飼料需求量大,他與某飼料廠簽有優惠購銷協議。那天是李某某主動請他幫忙買飼料。
陳某某:他(李某某)說也想跟我一起買飼料,湊個量,返點高。我已經打了80萬,他說能不能幫他打15萬?我想都是鄰居,就答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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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介紹,他幫李某某擔保了15萬元貸款并代轉給飼料廠。同時,應李某某要求寫下借條:今借到李某某現金壹拾伍萬元整。為明確10%返點的歸屬,還特別注明:“注飼料款外加壹萬伍仟元不在借款之內”。
但后來李某某反悔,要求退款。經協商,陳某某決定自行使用該筆15萬元貸款并承擔15萬元貸款部分利息的還款責任。
數月后陳某某還清15萬元貸款及相應利息,并向李某某索要借條。
陳某某:我問條子呢?他說兒媳婦收起來了,答應會撕掉。
陳某某稱,出于信任未再追問。不料兩年后,李某某突然持借條要求還款。
陳某某:他說我借他錢買房子?我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他把欠條拿出來了。
雙方各執一詞,協商無果。李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某償還15萬元“現金借款”。可庭審后卻撤訴了,陳某某覺得這事就過去了,沒想到在此一年后,李某某再次持借條起訴要求還款;一審法院支持了其訴求,陳某某不服,上訴至宿遷中院。那么這張借條背后,真相到底是什么?法官如何抽絲剝繭、查明事實?一起來進入《宿法直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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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宿遷中院金融審判庭開庭審理該案。為強化普法效果、主動接受監督,法院將庭審設于當事人所在居委會,邀請鄉鄰旁聽。
庭審中,上訴人陳某某的代理人強調,全案僅有一筆轉賬支付的飼料款,不存在另一筆15萬元現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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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對方在一審中存在虛假陳述、提供假證,涉嫌虛假訴訟。
被上訴人李某某的代理人則主張,借條中“借到現金”已表明現金交付性質,李某某在當天出借給陳某某兩筆15萬元款項,一為轉賬,二為現金。且陳某某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委托購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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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上訴人若確已還款,卻不要求返還或銷毀借條,這不符合常理。
陳某某方向法庭提交了銀行流水、飼料公司對賬單、員工證言等證據,證明自身資金充足無需借款;李某某轉賬的15萬元實為支付其本人飼料款;借條備注的“壹萬伍仟元”與飼料返點完全吻合。陳某某還播放了與案外人的通話錄音,顯示李某某經常借款、資金緊張,缺乏大額出借能力。此外,陳某某還提交了李某某在兩次訴訟中的陳述矛盾對照表及既往判決書,指出其有“還款后不銷毀借條去起訴”的不誠信訴訟記錄。
法庭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現金出借的15萬元”是否存在,于是重點對現金來源、交付細節等關鍵事實進行了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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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你主張現金來源于家里的保險箱,為什么選擇在銀行交付15萬元現金?
被上訴人:因為上訴人當時在銀行,我是把貸款指標借給他用的。
審判長:交付時有哪些人在場?
被上訴人:我、上訴人和他老婆。
審判長:你此前起訴時稱交付時無第三人在場,后來又說上訴人之妻在場,請解釋。
被上訴人:我沒把他們當外人。
審判長:你之前說轉賬15萬元時有借條,還款后他們到你家中撕毀了借條;剛才又說轉賬沒有借條,前后矛盾,怎么解釋?
被上訴人:撕的是還款憑證。
審判長:為什么撕還款憑證?
被上訴人:因為上訴人還有魚藥款沒還我。
審判長:你一審稱平時都用現金、用老年機,不便轉賬,但流水顯示2020年間你有多筆轉賬記錄,如何解釋?
被上訴人:我都是在銀行柜臺辦的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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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借條中“借到現金”不能直接證明現金交付,李某某未能進一步舉證證實現金交付情況。其關于現金來源、交付場景等陳述存在多處矛盾且不合常理——聲稱家中有大量現金,卻頻繁小額取款;聲稱習慣使用現金,卻有多筆轉賬記錄。相反,借條背面注明的飼料信息及轉賬備注“飼料款”,與陳某某代付飼料款的主張高度吻合,符合交易習慣。因此,法院認定借條實為對15萬元轉賬的確認,并無額外現金借款,該款已由陳某某代償。李某某在債權實現后仍持借條訴訟,構成虛假訴訟。
2025年8月28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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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如下:駁回李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李某某承擔。
法院同時針對李某某虛假訴訟的行為,處以10000元罰款。
案子審完了,但帶給我們的思考可謂深遠。它再次提醒大家:經濟往來中,證據至關重要!無論是借條、收據還是轉賬備注,都應內容清晰、要素齊全,完整反映交易背景。切莫因熟人交往而放松警惕——“口說無憑”有時往往帶來最深傷害。接下來,我們來聽一聽主審法官的專業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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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仲召虎:綜合全案證據與日常生活經驗,我們認為李某某所持借條實際是對2020年12月14日15萬元轉賬的確認,該筆款項陳某某已經返還。李某某持當時出具的15萬元條據,以另外并不存在的現金出借款項未予清償為由,起訴陳某某,我們認為李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虛假訴訟。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會遇到很多以借條形式做出的某種承諾或者確認,但實際上雙方并不是真實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所以提醒廣大市民,在出具條據時一定要以真實的法律關系為依據,如實記錄,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和糾紛。法律保護的是合法債權,但對虛構事實,企圖通過訴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也將依法予以制裁,行為人可能面臨司法制裁甚至受到刑事處罰等不利法律后果。
來源: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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