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我開著奔馳進來,現在連拖拉機都開不起了。”周利忠對媒體記者說。
如此變故,緣于他十五年前的返鄉投資。多次遭遇政府違約甚至欺騙,周利忠背上巨債、企業被宣告破產。
7月22日,澎湃新聞刊發報道《11年未了的土地官司:繳納出讓金后未獲“凈地”交付,開發商稱因此破產》,講述一位民營企業家返鄉投資遭政府違約而被耗死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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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中,回顧這一投資經歷,六旬老人感慨,他“栽了跟頭”。打了11年的土地官司,未能喚醒政府部門該有的“契約精神”。
5月9日,新黃河刊發報道《浙江一民企拍地后遭政府兩次違約,打了三年行政官司后,又提起“民事訴訟”》,同樣聚焦民營企業家周利忠遭政府違約后深陷訴訟“拉鋸戰”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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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周利忠仍在訴諸暨市自規局,讓對方交付其15年前拍得的土地。“趙某是整個案情事實的親歷者,其出庭有利于法庭查明實情。”庭審中,他們一再申請自規局局長趙某出庭。
法庭合議后,準了周利忠。然而,先后多次開庭審理,趙某均未出庭。周利忠不解,身為政府官員、事件親歷者,趙某為何不肯來,是在怕什么?
“這個案子涉及政府違約導致民營企業瀕臨破產的嚴重后果,政府應當給民營企業一個交代,而不是搪塞和逃避。”周利忠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說。
趙某的缺席,讓法院又一次合議后無奈休庭。周利忠向法院提交的新證據顯示,早在2010年5月,諸暨市國土資源局已將拍地款中的3400多萬元匯給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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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錢若真用于征地,盤山土地涉及的拆遷安置、青苗賠償、土地平整等一系列問題,都能處理妥當。浬浦鎮到底把錢花到哪里去了?”周利忠在法庭上問。
打了十一年土地官司,周利忠仍在等下一次開庭。在諸暨,依法維權,竟成了看不到終點的訴訟馬拉松。
媒體報道、政府公文及司法資料,能清晰還原事件的整體經過。筆者在此進行梳理。
周利忠今年60歲,是浙江諸暨人,長期經營園林、房產等生意。滿墻的先進榮譽獎牌,訴說著他過往的創業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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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大多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有著“脆弱”的特性。一次失敗的投資,就可能令其前功盡棄。周利忠生意的拐點,源于其對家鄉政府信任而投資。
2009年12月,諸暨市國土資源局(后改名為“諸暨市自規局”)公開招標,出讓盤山村的住宅用地48368.1平方米。
2010年1月,周利忠創辦的諸暨中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以5080萬元的最高出價,競得上述土地。
全額繳清出讓金后,中金公司與諸暨市國土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以及用地規劃、工程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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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劃,案涉土地上將建成“碧水豪庭”房產項目,包括別墅、小高層,有200多套住房。周利忠融資三四千萬元,準備投入項目、大干一場。
然而,中金公司摘地四年后,仍無法動工建設。因為土地未達到“凈地”標準,一直沒有交付——拆遷安置、青苗補償、場地平整等工作仍未完成。
2014年4月,中金公司多次交涉、催促無果,便將諸暨市國土局訴至法院。之后三年,這起案件一直懸而未判,遠超法定審限。
周利忠告訴澎湃新聞記者,由于諸暨市國土局和浬浦鎮政府承諾,2016年1月30日前拿出方案協商解決,故法院進行延期判決。可直到2016年底,解決方案仍未給出。
無奈之下,中金公司向司法機關提出控訴。相關司法審計顯示,2010年至2014年,諸暨市國土局延遲交付地塊給中金公司造成的損失,僅資金占用費(即應計利息)就達數千萬元。
周利忠回憶,當初,政府方面臨敗訴,除了要將“毛地”平整為“凈地”后交付,還得賠償3700萬元,于是,便提出以一個《框架協議》的方案來解決,讓他們把訴訟撤下。
筆者注意到,一份法院庭審筆錄中,對當時商定《框架協議》的情景有所描述。“宣市長明確說,周利忠你必須撤訴,我們這么多干部為你這塊地,法院如果判決了,我們這些都得坐牢,你的企業是我們當地的企業,如果這樣怎么辦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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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忠追問,那我們企業的損失怎么說?宣市長回應,小高層部分按照安置房政府進行回購,這樣彌補你們的損失,等于政府給了你一個建筑施工項目。”
2017年2月,諸暨市國土局、浬浦鎮政府與中金公司簽訂《關于浬浦鎮盤山村商住出讓地塊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
按照《框架協議》約定,2010年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解除、權證注銷,諸暨市國土局返還全部出讓金(不計息);為彌補中金房地產公司損失,諸暨市國土局和浬浦鎮政府同意另外給中金公司在盤山和外浦地塊重新調配土地(分5個地塊,包括新增30畝),由后者按照評估底價摘牌。
筆者注意到,一份有多位政府人員簽字的《終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審批表》,佐證了上述的“以安置房回購來彌補企業損失”的說法。其中提到,“該5宗地塊中的D、E地塊要配建保障性住房”。
此后,這份《框架協議》又因“政府變卦”而未能執行。據新黃河報道,周利忠介紹,新公告出讓的土地仍沒達到凈地交付標準,且簽訂《框架協議》時,浬浦鎮政府口頭承諾的農村保障房回購價格也沒有兌現,導致僅這部分損失就高達數千萬元,最終,中金公司沒有報名競拍。
周利忠向筆者提供了兩份官方文件佐證其上述說法。一份是《諸暨市關于開展2017年度農村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農村保障房采用“鎮級自建”和“企業代建回購”這兩種方式實施。企業代建回購單價為小高層5500元/平方米。
另一份是政府部門提供、中金公司未簽字的《農村保障房建設管理協議》,其中提到:保障房住宅部分按3261元/平方米的價格回購。
2017年10月,諸暨市國土局給中金公司出具公函,稱該局終止土地出讓的原因,是由于部分規劃指標、保障房配建政策內容“與框架協議簽訂時發生一定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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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周利忠察覺到,自己被政府部門騙了。那份《框架協議》,除了“解約條款”生效外,其他的多項約定都沒有落地。
2017年12月,中金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諸暨市國土局賠償因違法出讓建設用地給其造成的損失,浬浦鎮政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澎湃新聞報道,一審期間,法院曾組織各方人員到涉案土地現場踏勘,發現涉案地塊仍不符合“凈地”條件。
另外,法院根據中金公司的申請,委托了相關機構鑒定,評估結論為:“碧水豪庭”項目開發的預期可得利益(以2013年1月1日為評估基準日)為5783萬余元。
判決文書顯示,2019年6月,異地管轄審理的紹興市柯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二被告均未按約履行義務,《框架協議》解除,原告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有趣的是,法院對“項目開發可得利益損失”認定時稱,因房地產開發及銷售過程存在諸多風險及不確定性,故不支持該項主張。
最終,法院判令諸暨市自規局(原諸暨市國土局)賠付中金公司場地平整費、圍墻壘筑費及土地出讓金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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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忠接受新黃河記者采訪時談及上述的賠償結果。他說,雖然判他們勝訴,但賠償金額遠不能彌補其實際損失。自2010年拿地到2019年下達判決,近十年以來,公司在碧水豪庭項目上的直接損失包括前期各項費用支出、民間融資和銀行借款利息損失等,再加上土地增值損失以及后續開發可得收益等間接損失,經專業評估總損失高達上億元。
筆者想問,中金公司是不是以“銀行貸款利息”拿的融資?2010年1月至2019年6月,近十年間地價、房價漲了多少倍,法官心里沒有譜嗎?民營企業投資5000多萬拍地、打多年官司,是為了獲得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這樣的判決是公平公正的嗎?
一審宣判后,中金公司和諸暨市自規局均提出上訴。紹興中院裁定駁回上訴。2020年12月,浙江高院駁回了中金公司的再審申請。
周利忠對澎湃新聞記者說,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未按合同交付土地,“嚴重違約也沒什么損失”,而自己創辦的中金公司因該項目開發失敗而陷入“泥潭”,背負了巨額債務。
2022年,未能償還債務的中金公司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兩年后,即2024年8月,已進入破產程序的中金公司再次起訴諸暨市自規局,請求法院確認當年的《解除出讓合同確認書》無效,判令諸暨市自規局交付他們最初中標的地塊,或置換同等價值的其他建設用地。
相關庭審筆錄顯示,中金公司多次申請親歷整個事件的現諸暨市最規矩局長趙某出庭。法院認為,有道理,準了!可是,幾次開庭,趙某均未出現。
周利忠在法庭上痛陳,現在企業瀕臨破產,妻離子散,他也沒有吵鬧,自己可以處理的事情已經處理掉了。企業也好,政府也好,主要就是四個字——契約精神!
對于那份《框架協議》,他對法官說,名為和解,實為欺騙。他們按約定撤訴、注銷土地證,結果等來的是政府方繼續違約不履行,“所謂框架協議就是欺騙工具!”
周利忠告訴筆者,十多年維權經歷,除了被當地政府欺騙,他最大的感受是——新官不理舊賬。從拍地至今,市里領導換了一任又一任,沒人真心為他和企業紓困,也沒官員為政府違約失信而擔責。
周利忠說,政府多次違約失信,連累他和孩子被迫負債、失信。返鄉投資,他栽了跟頭。
這幾年,談及營商環境,浙江作為民營經濟大省,在全國算“標兵”了。據央廣網2020年的報道,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我國營商環境評價領域的首部國家報告《中國營商環境報告2020》。報告中提到,浙江有杭州、衢州、寧波3個城市被評為“全國標桿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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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浙江日報2023年2月14日刊發的報道《這件事,浙江要爭全國第一》,省政府在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快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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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想問,諸暨市算不算“最優省”里的“掉隊生”?兩家媒體先后對上述政府失信民營企業之事進行監督報道,為何卻不見效?周利忠期盼的正義,還要等多久?保護民營企業,某些地方政府不能憑嘴上說一說、喊一喊。
最后,筆者強調,撰寫文章只為觀察司法個案、探討現實問題,絕無惡意。本文中對澎湃新聞、新黃河的報道及配圖有所摘引,為的是呈現更多事件細節、增添探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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