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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愛心收養了四十余只流浪貓,但由于氣味大給鄰居帶來困擾,“好心”收養卻引發了一場鄰里糾紛,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來聽聽法官怎么說

案情簡介
王某和李某系對門鄰居,王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內飼養了四十余只流浪貓,產生較大異味并滋生出許多跳蚤,夜晚流浪貓在王某家房間發出持續不斷的叫聲,嚴重影響到李某家老人和學生的睡眠。經小區物業、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多次調解無果后,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停止侵害。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的生活起居。王某愛心收養小區流浪貓的行為值得肯定,但王某應當在其自身能力范圍內飼養,且以不影響鄰居日常生活為限度。綜合考慮王某飼養流浪貓的數量、飼養環境和飼養能力等因素,法院判令王某依據其飼養能力,減少其飼養的流浪貓數量,并將超出數量的貓遷離出房屋,尋找他處或以送養等其他方式妥善安置。
法官提示
飼養寵物作為民事主體的一項權利,應在不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的基礎上行使,即居民飼養動物的權利應得到充分尊重,但應以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為前提。動物飼養人應當妥善管理其所飼養的動物,保護公共環境衛生,文明依法飼養,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如若飼養動物影響鄰居生活的,應盡快排除妨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來源:沭陽縣人民法院
文中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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