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55,對為偵破案件、抓捕首要分子起重要作用的人員,給政策、給出路,可以從寬處罰。
1、張某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懲治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例之十。
2、被告人張某,男,上海市閔行區。
3、張某2021年2月在柬埔寨務工,經人介紹到西哈努克市某工業園區加入“財神”電詐集團,任業務員。該犯罪集團以境內女性群體為目標,通過朋友圈及微信群虛構成功男士形象,誘導被害人在集團控制的“金天利”虛假投資平臺充值,騙取被害人錢款。張某加入該犯罪集團后,負責維護用于詐騙的微信號,并與被害人進行前期情感交流,待騙取被害人信任后交由其他同伙進一步實施詐騙。經查,該詐騙集團共有成員近200人,共騙取中國境內100余名被害人錢款人民幣1億元。2021年10月張某退出該詐騙集團,2022年6月回國被抓獲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還提供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該詐騙集團的主要架構分工、詐騙模式、行為特征、詐騙app平臺、介紹人、主管身份等重要線索。
4、閔行區法院判決張某詐騙罪2年、緩刑2年,罰金5000元。
5、司法觀點,根據張某提供的線索,公安機關加大案件查辦和邊境防控力度,發揮認罪認罰從寬的示范效應,先后成功勸返該電詐集團主動投案70余人,有力的打擊了跨國電信網絡犯罪。對于張某等立功人員,給政策、給出路;對于其他有助于打擊、分化瓦解電詐集團的一般參與人員,即使不構成刑法上立功的,也可以給予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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