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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為什么鄰居吵架推搡竟被認定故意傷害?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的界限在哪里?長葛陳曉峰律師親述辦案經歷,拆解犯罪構成的四大核心要件!原來法律認定的”犯罪”比你想象的更復雜!
文章正文
引子:一場夜市沖突引發的思考
去年夏天,我在長葛市法院辦理的一起案件讓我深感觸動。兩位夜市攤主因爭搶攤位發生推搡,其中一人摔倒骨折。起初當事人堅稱”只是推了一下”,但最終被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很多人誤以為”打架不過是小事”,實則法律對犯罪的認定有嚴謹的邏輯框架。今天就用這個真實案例,帶大家厘清犯罪構成的四大要件。
要件一:客觀行為——法律如何定義”行動”?
任何犯罪首先要有客觀行為。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推人”的動作看似普通,卻因導致對方輕傷二級的后果,被納入刑法評價范疇。我曾見過許多當事人疑惑:”我沒動刀也沒打頭,怎么就犯罪了?”關鍵在于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根據《刑法》第十五條,即使過失行為(如爭吵中失手推人)造成法定后果,同樣可能擔責。長葛法院近年審理的傷害類案件顯示,80%的被告人起初都未意識到肢體沖突的法律風險。
要件二:犯罪客體——被忽視的社會秩序
犯罪客體指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夜市沖突案中,表面看是個體健康權受損,實質還侵害了公共秩序——這正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保護的”雙重客體”。我曾代理過一起土地糾紛引發的械斗案:當事人認為”保護自家耕地天經地義”,但持械傷人的行為已突破私力救濟邊界,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許多農村地區矛盾激化的根源,正是忽視了法律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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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三:主觀心態——故意還是過失?
主觀要件常是辯護的核心突破口。去年有位長葛客戶被控酒后駕車致人重傷,他堅稱”不知道撞到人”。我們調取行車記錄儀發現其剎車后繼續行駛,最終法院認定間接故意成立。而在夜市案中,被告人反復強調”沒想傷人”,但因明知推搡可能致倒(對方身后有臺階)仍實施行為,被認定具有傷害故意。生活中很多悲劇源于”我以為不會出事”的僥幸心理,法律卻以”應預見而未預見”認定過失。
要件四:刑事責任能力——特殊群體的保護墻
辦理未成年人搶劫案時,我注意到家長們常質問:”孩子偷個手機也要坐牢?”實則《刑法》第十七條對刑事責任年齡有階梯式規定。精神障礙者涉案更需審慎:去年在許昌辦理的妄想癥患者傷人案,經司法鑒定其作案時喪失辨認能力,最終不負刑責。但要注意:醉酒犯罪一般不減免責任。曾有當事人以為”喝斷片不用負責”,仍因醉酒滋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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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聲:法律是丈量行為的尺子
每辦結一個刑事案件,我都更深感普法的重要性。那位夜市攤主最終獲緩刑,但人生已烙上犯罪記錄。許多悲劇始于對法律邊界的模糊認知。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困擾,不妨帶上材料到盛合麗晶酒店西座六樓聊聊——我們堅持用專業拆解復雜案情。讓每個公民清楚行為的法律刻度,正是法治建設的根基。
陳曉峰律師深耕刑事辯護領域十四年,堅持”有案必析、有疑必辯”。法律咨詢電話,愿為您的權益筑牢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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