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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聯合推出“法援幫‘寧’答”欄目,精心選取市民關注度較高、咨詢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講解,以期讓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眾,持續傳遞司法溫情。
咨詢案例
來訪者張先生表示,他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約定合同期限2年。目前,張先生已上班2個月,公司也足額發放了工資,但一直未繳納社會保險。
張先生多次催問,公司以種種理由推脫,最后告知他,要是對工作不滿意可以辭職,公司會結清工資。然而,張先生覺得自身合法的勞動權益受損,這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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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沒有給張先生繳納社會保險,他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他可以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問:在該情況下,張先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答:在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前提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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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用人單位違反該規定,勞動者有權提出異議,用人單位若不及時糾正,勞動者有權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獲取經濟補償金。
法援律師建議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勞動者在就業時應當及時關注自身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是否及時、足額,若出現異常,應當及時與單位溝通,避免權益受損。
若在繳納社保出現爭議且無法與單位協商一致,應當及時向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于“上海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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