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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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事件
1997年出生的蘇某某從2018年1月開始,在“媒人”介紹下不停地相親、辦婚禮,到2019年夏天,共與5名男子舉辦了婚禮,最初兩次婚禮相隔僅4天。每次婚禮前,蘇某某都會收取男方彩禮、定親禮、三金費用等,金額均在20萬元以上。
而在婚禮后,蘇某某要么以“回門”的理由離開,要么以其他理由不再與男方見面;而且舉辦的5次婚禮,只有最后一次與男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蘇某某不到一個月便離開,且不到一年就離婚。
8月13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判決蘇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20萬元。
判決書顯示,2023年8月9日,蘇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懷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8月20日被懷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jīng)懷遠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懷遠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2025年3月30日,懷遠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蘇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責令被告人蘇某某退賠被害人相關經(jīng)濟損失。
二、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三、法律知識學習
從法律角度看,此案的核心在于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認定。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蘇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彩禮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結婚意愿的行為,且涉案金額巨大(五次婚禮收取彩禮總計超過100萬元)。法院判處11年有期徒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此案還涉及彩禮的法律屬性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彩禮通常被視為附條件的贈與,以結婚為條件。當結婚目的無法實現(xiàn)時,男方有權要求返還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本案中,蘇某的行為已經(jīng)超出了民事糾紛范疇,構成了刑事犯罪,因為她從一開始就沒有結婚的真實意愿,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設計騙局。
四、案件引發(fā)的社會思考
這起事件折射出當前農(nóng)村婚戀市場面臨的嚴峻挑戰(zhàn)。在部分地區(qū),性別比例失衡導致男性尋找配偶困難,彩禮金額水漲船高,甚至出現(xiàn)“天價彩禮”現(xiàn)象。這種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男性及其家庭的焦慮心理實施詐騙。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有“媒人”參與介紹。傳統(tǒng)媒人在農(nóng)村婚戀市場中原本扮演著牽線搭橋的正向角色,但在此類詐騙案件中,有些媒人可能成為騙局的共犯或者至少是疏忽大意的協(xié)助者。如何規(guī)范婚介服務,建立可靠的婚戀介紹體系,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另外,五次婚禮中只有最后一次辦理了結婚登記,這也反映出農(nóng)村地區(qū)“先辦酒席后領證”現(xiàn)象普遍存在。這種習俗雖然尊重了傳統(tǒng),但在法律保護上存在明顯漏洞,給詐騙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雖然此案主要采用傳統(tǒng)相親方式實施詐騙,但我們不能忽視技術發(fā)展給這類騙局帶來的新變化。如今,線上婚戀平臺層出不窮,虛擬身份難以核實,這為婚姻詐騙提供了更便利的作案環(huán)境。線上結識、線下見面、迅速結婚、騙取財物后消失,這種模式比傳統(tǒng)方式更加隱蔽和高效。
因此,如何加強婚戀平臺的實名制審核和信用體系建設,成為預防類似詐騙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同時,公眾也需要提高對線上婚戀的警惕性,不輕信過于完美的對象和過快推進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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