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法庭調查之后,語人君申請復印法院移送給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移送表》,結果沒想到遭到了書記員和主持法庭調查的法官助理的一致拒絕。書記員的答復是,法院的內部材料,不能復印!法官助理的回答更絕:不可復印,你找誰都沒用!
法庭調查中,原被告對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修復建議》提出了異議,原告更是明確對鑒定機構對房屋修復方案的鑒定資質提出了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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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中,語人君對鑒定機構收費2萬元的收費標準,以及鑒定機構是否具有房屋修復方案的鑒定資質提出了質疑。
法官助理的答復是,鑒定費的多少,你們當事人可以跟鑒定機構協商,并不是他們要多少就是多少的。可是,在鑒定過程中,原告方會通過“法院委托鑒定系統”收到的鑒定通知是:交費期5個工作日,到期不繳費,系統將自動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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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過程中,語人君還專門就鑒定費的問題問過鑒定機構人員,對方現場給出的答復是,交費多少你們去找法院,法院通知的你們交費,又不是我們通知的,這個問題不要找他們。
到了庭審中,法官助理卻告訴,鑒定費需要跟鑒定機構協商。究竟誰說得對?兩頭受堵,鑒定機構和法院互相推,當事人是哪一個也得罪不起,只能鑒定費通知交多少就是多少嗎?
至于庭審中提出的鑒定機構資質問題,已經不僅僅是上述的《房屋修復建議》法院能否采信的問題了,更是涉及到超范圍鑒定的法律責任問題了。
法官助理的當庭答復是,你們可以去找鑒定機構。語人君的答復是,對于鑒定機構的違規鑒定行為,法院是有司法處罰權的,如果法院不追究的話,我們也可以直接去找鑒定機構的管理部門,可前提是法院需要給我們提供《移送函》啊!
法官助理和書記員還是拒絕提供稱,鑒定是根據原告的委托申請鑒定的,拿著鑒定申請可以去找。語人君直接講出了基本的道理:
鑒定機構是根據法院的《移送函》鑒定的,原告的申請只是申請而已,鑒定機構及其監管部門的一句——申請書只是申請,鑒定機構只認法院的《移送函》,不就讓原告白跑了一趟嗎?法院一面讓當事人自己去找鑒定機構,一面則是不提供法院給鑒定機構的《移送函》,這不是故意難為當事人嗎?況且,根據規定,當事人是有權查閱、復印案卷卷宗的,為何不向當事人提供《移送函》?
此番“道理”講完,書記員和法官助理都不說話了,法官助理最后來了一句,就是不能提供,你找誰也不能提供!不過,以上的這些對話,都沒有被記入庭審調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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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2002年11月4日通過,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一條規定,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第五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第七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復印。
規定盡管如此,可司法現實中,別說卷宗材料,就是開庭筆錄,當事人或律師要求復印的,也會被很多的法院人員予以拒絕。有的時候,明知這樣的拒絕沒有法律依據,或是申請人直接講出了復印的司法文件依據,可往往以“可以通過網上系統查閱”、“需要經過書面申請、領導審批”等理由變相的拒絕。
網上只要稍微查詢,就可以找到一大堆的當事人或律師可以復制開庭筆錄、卷宗材料的法律依據、司法文件,可是很少有人文章告訴你,現實中遭遇工作人員的拒絕執行有關規定有該處理的辦法。
于是,網上也便有了有人發帖談論,當遭遇到法院人員拒絕查閱、復制開庭筆錄、卷宗材料時,你會怎么辦的談論帖子。有人的留言是,要據理力爭;有人的做法則是,默默的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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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明白法律規定、司法規定,很多人的選擇是,尤其是案件尚在審理階段,不能得罪法院人員,畢竟案件尚未審理出結果,僅是因為復印開庭筆錄、卷宗材料等這樣的訴訟中事務,就得罪辦案人員,可能會對自己的案件結果,產生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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