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陽情侶因彩禮分手后女方指控強奸案引發熱議,以結婚、復合等為理由,“騙炮”的否構成強奸?羅翔教授早已總結出欺詐型強奸僅限三種情形,其中并不包括以結婚為理由“騙炮”。
這是執劍人的第九十一篇原創
最近不知怎么了,強奸罪的新聞十分多發。
河南信陽,男生盧某與女生梁某戀愛三年。男方親屬介紹,二人因彩禮談崩于2024年分手,后女方多次提出復合,男方未同意,同年8月份,女方以分手后發生7次性關系,且均是強奸為由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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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聞沒頭沒尾的,女方提出了什么證據?男方有沒有認罪認罰?男方親屬現身說法了,女方有沒有表態?案件信息太少了,沒有討論的價值。
畢竟,男方家屬肯定只說有利的一面,而蜀黍們辦的離大譜的事也不是第一二三四...次了。
但是,網絡上正在出現一種錯誤的認識,即認為以結婚為借口“騙炮”也是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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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搜狐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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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羅翔老師在2007年寫了一篇文章《論欺詐型強奸》,明確提出,在司法實踐中,只有三種行為類型可以構成欺詐型強奸:利用迷信手段偏奸、利用或假冒治病騙奸和冒充丈夫騙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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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于為什么以結婚為欺詐理由發生行為不屬于強奸罪,羅翔老師也給出了詳細的論證。
當然,這個論證主要是所謂“法哲學”上的,大多是個人理解,司法實踐中不認為這種行為是強奸罪,只是因為第一點:女方準確認識到性行為的屬性,是否已結婚為目的沒有影響到女方對此行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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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刑法規定是犯罪的才是犯罪,刑法沒有規定是犯罪的一定不是犯罪,這是數千年來民眾與王權對抗的勝利果實,也是現代國家的法治基本原則。
而男方假借復合,欺騙發生性行為,則是道德問題,無論如何不可能構成強奸罪。
如果真的認為男方應當受到處罰,那就呼吁其單位開除他,其朋友鄙視他,或者要求通過立法、司法解釋明確假借婚姻“騙炮”是強奸罪的一種行為類型。
而不能在網絡上誤導公眾,踐踏刑法的尊嚴。
此案折射出法律與道德的復雜交織:若情感欺詐算強奸,是否動搖刑法根基?歡迎分享你的觀點,支持理性討論而非輿論審判!
文/1376號觀察員
校對/福岡第一深情
編輯 設計/阿竹
圖/網絡&即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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