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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突然被推送了這條2020年發生的案件的判決結果。感慨較多,就想多說兩句。以下是長文沒有耐心的可以直接看文章最后的結論。
我們先回顧一下案情:
2020年2月3日18時許,奚某白與朋友林某、華某等人聚餐,其間奚某白飲紅酒1至2瓶。當日22時許,奚某白男友沈某等人加入聚餐,其間沈某飲啤酒數瓶。晚餐后,奚某白、沈某等人至上海市金山區某排檔吃夜宵,沈某與奚某白又分別飲啤酒數瓶。
2月4日2時20分許,沈某與奚某白至上海市金山區某便利店購買3聽啤酒后,駕車至某大橋北側河邊。沈某在河邊喝酒祭祀其父,奚某白兩次勸說沈某回家未果,遂用腳踹沈某背部致沈某落入河中,后離開河邊返回車內。
幾分鐘后,奚某白返回河邊發現沈某不見蹤影,遂報警。當日5時許,民警發現沈某尸體。經鑒定,沈某系溺水死亡。
再回顧一下庭審情況: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奚某白因催促沈某離開未果,踢踹沈某入水致其溺亡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認為,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本區別在于犯罪的主觀方面。實踐中,應當結合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預見程度、是否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有無采取措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被告人奚某白在供述中交代“知道被害人會游泳”“沒想過他會死亡”“以為踢下去之后他自己會爬上來”,同時,從案發前沈某聚餐后結賬、自行駕車離開、便利店購物、微信發送視頻等行為表現,以及多名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可證實沈某雖飲酒,但精神狀態尚可,且其落水地點距離岸邊較近,可以認定奚某白對結果的判斷有一定依據,主觀方面符合過于自信的過失。
兩人系戀愛關系,平時關系較好,案發前與友人聚餐時關系融洽,無殺人動機。之后雖發生了奚某白兩次急于催促沈某離開的情況,但二人并無本質性矛盾沖突,奚某白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反對態度。奚某白的供述及相關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執法記錄儀視頻顯示,事發幾分鐘后奚某白就回到河邊找人、撥打沈某手機、發送微信,并打電話、發微信讓朋友幫助聯系,且報警求助,采取了相應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人奚某白主觀上不存在犯罪動機,基于被害人游泳技能、酒后精神狀態的判斷而輕信危害結果能夠避免,確有試圖避免危害后果發生的行為表現,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再看看判決: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刑事判決:奚某白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一審宣判后,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判定性錯誤,被告人奚某白因催促被害人沈某離開未果,一時激憤而產生殺人動機,非法剝奪沈某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抗訴不當,撤回抗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準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訴。
以上內容摘自解放晚報權威刊登的案件審理情況。
為什么要如此詳細的將案件的案發經過,庭審情況和判決完整的轉發出來呢?
是因為從本人作為在法治崗位工作多年的經驗看。認為這個判決多少是有瑕疵的。
判斷一個人是不是故意,在刑事判決中必須從一般人的角度考慮。
而不是附加如此多的特殊條件。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是什么樣就應當認定為什么樣。
這個案件中的女殺人犯明顯從一般意義上知道將男友踢下河可能造成的后果。
仍然故意踢踹自己的男友。不管有沒有事后回到河邊尋找撥打電話或者發送微信。都不影響故意殺人的事實。
至于判決中提到的過失殺人的佐證材料,從一般意義上考慮也比較牽強。
是將過多的主觀因素強加在客觀事實上以形成某種形式上的早結案早處理的結果。
這樣的做法并不利于平息輿論。也不利于法治建設公正原則。
本案中女殺人犯積極賠償并取得男友的父母明確表示原諒女殺人犯的行為。那么在本案的判決上,考慮到本案女生犯的悔改情節,可以適度從寬。
甚至就按照本案的過失殺人判決也不會有現在這么大的爭議。
從本案已公布的事實情況。女方并未表達出任何悔改或者彌補故意行為所造成的重大損害的意愿。
那么主觀上是不是也可以認定女主認為將男友踢下河,在女方心目中仍然是某種程度的理所應當。
那么建立在理所應當的事實故意的前提下,應當判為故意殺人,而不是過失殺人。
近年來在諸多涉及女性侵害男性權益的案件中。產生了大量社會爭議較大。或者明顯有失公義的判決。
我不知道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也不想深入思考這個問題。
毛主席說婦女能頂半邊天。這句話是女性要有自己的尊嚴,要有自己的獨立性,不要將自己是視為弱者,要敢于在男人過去擅長的領域去競爭。
在這些判決中表現出一種將女性視為天然的被受害群體。這是另一種形式的:我弱我有理。我窮,你要讓著我。
所以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那一個人是否犯罪?是否被定罪?是否被處罰?是不是都要考慮這個人強弱,男女,是不是還要考慮高矮胖瘦?
本案還有一個比較重大的疑點就是初審檢察機關起訴是以故意殺人罪名提起的。法院在一審作出判決后。
初審檢察機關明顯不服判決結果隨即抗訴。后又被上級檢察機關撤銷。
那么對于受害一方來說后續保障自身權益的手段就十分有限了。疑似利用審判程序,造成案件某種程度的快速結案。
因為工作的原因近年來也接觸到不少法律工作者。
很多法律工作者是科班出身理論水平很高。他們中間有女性,也有男性都很優秀。
但是我個人認為科班出身的法律工作者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那就是對我們國家最底層最基礎的社會現實理解不足,對社會的復雜性,人性的多樣性,缺少基礎的世界觀和方法論。
特別是某些女性法律從業人員帶著善良的意愿。將母性的關懷應用到司法審判當中。
造成了個別案件在判決過程中夾雜了太多不必要的主觀因素。
看看本案的判辭,仿佛成了女殺人犯的辯解詞。 人民法官仿佛就成了女犯人的辯護律師一樣。
將如此多的主觀因素引入到判決中來,而沒有從當事人的行為出發,驗證當事人的動機。
所謂聽其言,觀其行。
本案女犯罪人在事后所謂的補救措施。就是打電話發微信報警。
如果你的至親好友落水了,你的直觀反應不應該是下水救他嗎?
怎么回到車里發信息也成了補救措施?
唉,又說多了。到此為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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