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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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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律師法律知識講座
工程現場簽證通常是指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與合同規定的情況、條件不符的事件時,針對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所確定的工程內容以外,施工圖預算或預算定額取費中未包含,而施工過程中確須發生費用的施工內容所辦理的簽證,通常不包括設計變更的內容。
簽證單對于施工人來說是證明其取得簽證以及主張簽證內容所相應的工程價款的有力證據。施工方在進行結算時,也往往會根據簽證單來對工程價款進行確認。可以說,簽證單對于施工方是非常重要的材料,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但現實中,施工方往往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簽證單遺失,一旦雙方對簽證的內容發生爭議,對于施工人主張相應的工程價款非常不利,下述案例中兩級法院的不同的分析認定體現簽證單的重要性。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1549號
武某與某甲公司簽訂《勞務班組分包合同》,武某作為實際施工人承包某甲公司某項目的勞務工程,武某進場后按約定完成施工。
2015年10月18日,武某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在某甲公司向發包人出具的《最終結算定案》中簽字,但某甲公司未在總承包單位處蓋章,案涉工程的發包人亦未對《最終結算定案表》予以確認。
2017年3月,武某為討要工程款將某甲公司起訴至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依申請將案涉工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鑒定機構發現武某主張的工程款中有一部分為結余鋼筋價款,但武某遺失了相應簽證單。有鑒于此,鑒定機構將該部分的款項列入了爭議項,一審法院對爭議項項下的款項作出了如下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武某未能提交該簽證單,某甲公司也不認可存在該簽證,武某提交的《最終結算定案》中也未將該簽證單造價單獨列明,但在發包人提交的證據《退場結算單》中,明確載明"鋼材補助款200萬元"這一項目,由此可以證實現場存在結余鋼筋的事實。因武某對《退場結算單》中的工程造價金額不
認可,故現場結余鋼筋主材價按鑒定價1103107.58元確定,并計入武某已完成工程造價中。某甲公司對一審法院的上述判決不服,于是上訴至最高院,最高院,面對同樣的事實作出了不同的判斷。
最高院認為:鑒定機構未收到武某所稱的現場結余鋼材量270噸的簽證單,應將此款項列為爭議部分由法院裁決。本案審理中,各方當事人未就該款項達成一致。《退場結算單》中雖記載鋼材補助款200萬元,但鋼材補助款與鋼材結余款為不同的概念,《最終結算定案》簽證部分并未體現鋼材結余簽證,不能以記載的鋼材補助款推定武某所稱的270噸鋼材簽證存在。武某無證據證明存在270噸結余鋼材,上訴人某甲公司關于鋼材結余款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由此可見,若施工人未妥善保管簽證單,且在結算過程中雙方未能就該筆款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話,該款就會成為爭議款項,不同法院對爭議款項是否應當支付的認定標準不同。如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存在鋼材補助款即可認為存在結余鋼材的事實,但最高院最終認為鋼材補助款這一證據不足以證明結余鋼材存在的事實,并認定該款項不能成為最后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
有鑒于此,筆者在此提醒實際施工人、工程承包方,對于簽證的事項,一定要及時跟進落實,對重要的簽證資料,一定要有專人負責負責,妥善包管,并對資料進行備份,一般情況下使用復印件即可。簽證單對工程價款的確認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一旦遺失應當及時補簽。而一旦對簿公堂之后,再行補辦簽證一般都不可能實現了。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六十六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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