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鳳蓮做夢都不會想到,自己斥資3195萬元簽下的一份土地(含地上建筑物)《轉讓協議》,在歷經7年多的周折之后,不僅血本無歸,而且還要搭上573842元的案件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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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還是陷阱?
2018年6月18日,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居民趙鳳蓮與山西省榆次電力電纜有限責任公司(注:法定代表人張珧梅)簽訂《轉讓協議》。協議雙方約定,榆次電力電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榆纜公司)將其位于榆次區鳳翔街北側錦綸街西側17.98畝的土地上全部建筑的產權及土地涉及的相關權益以35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趙鳳蓮,并就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進行約定。
協議簽訂之后,趙鳳蓮按約向榆纜公司支付款項3195萬元。
然而,截止到2023年12月,榆纜公司仍未向趙鳳蓮交付協議中涉及的資產及相關文件,履約嚴重逾期。
更為甚者,據榆纜公司2023年提供的榆次區王湖村委會《關于榆次電力電纜有限公司和王湖村兩委會議紀要情況說明》,趙鳳蓮發現榆纜公司故意隱瞞了其已于2012年12月10日與晉中市國土資源局榆次分局及郭家堡鄉王湖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征收及地上附著物處置協議》的事實,導致趙鳳蓮與榆電纜公司所簽協議中的土地及附著物已被征收而無法實質履行。
在多次敦促協商無果后,2023年12月8日,趙鳳蓮毅然向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依法判令解除其與榆纜公司簽訂的《轉讓協議》,責令被告榆纜公司返還原告已付款3195萬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榆纜公司以3195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照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三、依法判令被告榆纜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榆次區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注:主審法官賈軍濤),于2024年2月5日,依法做出(2023)晉0702民初8482號判決:
一、原告趙鳳蓮與被告榆纜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
二、被告榆纜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趙鳳蓮轉讓款3195萬元,并支付原告趙鳳蓮以3195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75%計算的利息損失及以3195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實際將3195萬元給付完畢之日止,按照本案起訴立案時一年期LPR計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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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槌剛剛落下,糾紛再起風波
本以為一樁歷時5年之久的轉讓糾紛就此可以畫上句號,然而,令趙鳳蓮始料未及的是,榆纜公司在接到一審判決后不甘示弱,一紙訴狀上訴至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依法撤銷榆次區人民法院(2023)晉0702民初8482號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趙鳳蓮一審訴訟請求。二、本案發生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趙鳳蓮承擔。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公開審理(注:主審法官段鋒),認為上訴人榆纜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2024年5月15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24)晉07民終1551號終審判決:
一、駁回榆纜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4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責任。
三、本案法律文書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榆纜公司須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不得有轉移、隱匿、毀損財產等妨害或逃避執法的行為。
四、當事人如有以上行為,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二審案件受理費215210元,由上訴人榆纜公司負提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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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決尚未執行,案情驚天反轉
拿到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之后,趙鳳蓮壓在心頭多年的石頭終于搬開,正當她靜待榆纜公司履行判決義務的時候,榆纜公司依然表示不服,于2024年7月19日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通過對本案的再審審查后,2024年8月27日做出(2024)晉民申2854號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審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注:主審法官王國平)認為,原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依法予以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第56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77條第1款第2項、第218條第1款之規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9日做出(2025)晉民再161號判決:
一、撤銷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晉07民終1551號民事判決和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2023)晉0702民初845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趙鳳蓮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案件受理費353632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58632元,由趙鳳蓮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15210元,由趙鳳蓮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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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趙鳳蓮的靈魂拷問:法官的天職是秉公斷案還是枉法判決?!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對于趙鳳蓮來說就像晴空霹靂,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更不敢相信這是現實,自己真金白銀拿出去的3195萬巨額款項,隨著一紙判決落地,瞬間化為烏有;不僅沒有買到一分土地,而且還要倒搭578842元的訴訟費。
趙鳳蓮欲哭無淚,感覺自己比竇娥還冤!
面對判決書上那一行行冰冷的文字,趙鳳蓮發出靈魂深處的拷問:法官的天職究竟是秉公斷案還是枉法判決?!
趙鳳蓮說:“首先,山西省高院主審法官王國平無視《轉讓協議》資產無法實際交付的事實,僅一句商業風險應由我自己承擔,明顯違背客觀事實,也根本不考慮該《轉讓協議》能否客觀履行,更沒有考慮判決是否能夠解決雙方的實際問題,無法讓人信服。
其次,主審法官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故意偏袒一方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本人與榆纜公司簽訂《轉讓協議》的時間是2018年6月18日,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而根據《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再審法官僅一句“《民法典》施行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認定無效事由被取消,歪曲了最高法院關于《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解釋規定,導致判決結果明顯偏袒榆纜公司,涉嫌枉法裁判。
再次,審理程序違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榆纜公司提起再審申請的時間是2024年7月,再審審理期限應為3個月,但再審法官向本人出具再審判決書時間為2025年10月29日,明顯超出法定審限。
最終,判決結果明顯不公,造成本人損失重大!基于上述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及程序違法,再審法官王國平做出駁回本人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導致本人既無法取得受讓資產,也無法取得已支出的3195萬元的巨額款項,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而榆纜公司卻以此獲得了巨大的不當利益,其違法違約行為卻沒有受到任何法律的制裁,這明顯違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則。
趙鳳蓮沒有氣餒,她毅然決然向紀檢、檢察等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舉報。
她說:“我堅信,法律的天平是公正的,我要讓那些貪贓枉法者受到法律的嚴懲”!
五、來自律師的評說
山東雅君律師事務所丁子宸律師表示,在山西晉中“3195萬元土地轉讓款血本無歸”的案件中,當事人趙鳳蓮歷經一審、二審程序最終勝訴,但在再審程序中卻被全盤否定,結果令人不可思議。
該案反映了民事訴訟中經典的“反轉”困局,往往極易引發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深度懷疑,透支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任。從法律專業角度審視,這不僅是一起單純的民事合同糾紛,更是一次涉及法律適用原則、司法邏輯自洽性以及社會正義底線的嚴重沖突。
一、 邏輯悖論:即便合同有效,為何“錢地兩空”?本案再審判決最令人出乎意料之處在于其邏輯的徹底斷裂。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誠實信用是基本原則,法院在處理合同糾紛時應遵循基本民法原則。 再審法院判決“駁回趙鳳蓮全部訴訟請求”,意味著在法律層面既不認定合同無效后的返還,也不支持合同解除后的退款。這導致被告(榆纜公司)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同時占有了“3195萬元巨款”和“已征收土地的權益”。這公然違反了民法“禁止不當得利”和“公平原則”的基本原則,使司法裁判淪為違約方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的“保護傘”。
二、 概念偷換:“商業風險”不能成為“欺詐”的擋箭牌。再審法官認為案涉標的物無法交付屬于“商業風險”,這在法律界定上屬于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商業風險與合同欺詐存在本質區別,榆纜公司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刑事上涉嫌合同詐騙,在民事上屬于民事欺詐。法官將“明知不可為而騙之”的違約行為歸類為受讓方的“商業風險”,是極度荒謬且不可令人信服的。如果這種邏輯成立,任何詐騙行為都可以被冠以“商業風險”之名而逃脫法律制裁。
三、 法律適用之爭:法不溯及既往與時間效力。再審法官援引《民法典》關于取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作為合同無效事由的規定,存在顯著的適用錯誤。“法不溯及既往”以及法律的穩定性的基本原則要求:即使《民法典》不再沿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措辭,但根據公序良俗的原則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虛假意思表示條款依然可以判定此類合同無效。法官刻意選擇性適用法律,規避了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條款,這種“機械司法”或“傾向性司法”的背后,往往隱藏著權錢交易的陰影。
四、 程序正義的缺失:超長審限與57萬訴訟費。審限疑云: 2024年8月裁定提審,2025年10月才出具民事判決書,審理期限遠超法定的3個月(即便延期也需嚴格審批)。程序的遲延往往伴隨著庭外的“運作空間”。57.3萬余元的訴訟費全部由受害者承擔,這在法律效果上形成了“二次傷害”。在趙鳳蓮支付了巨額對價卻未獲得任何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法院不僅不主持公道,反而讓受害者背負沉重的財務枷鎖,完全喪失了司法的溫情與公信。對于趙鳳蓮而言,目前該案件已進入司法救濟的極難關頭,建議積極通過包括但不限于申請檢察抗訴、監察舉報、另案起訴等方式維權。法律不應是冰冷的條文,更不應是強者掠奪弱者的工具。3195萬元的判決不僅關乎趙鳳蓮一個人的命運,更關乎山西乃至全國營商環境中“契約精神”的存亡。
本案最終結果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來源: 中國百姓輿論網(作者:耿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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