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實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賠償案件追償工作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已明確建立司法責任追償制度:當法院向當事人作出國家賠償后,可依法向存在違法辦案行為的法官進行責任追償,追償額度上限設定為其個人年收入的兩倍。該制度通過經濟追責與職業追責的雙重約束,有力推動司法責任具體化,為維護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障。
依據《辦法》及《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法院履行賠償義務后,可向責任法官追償的情形包括:
一、故意違背事實或法律作出裁判
具體表現為偽造、隱匿關鍵證據,或在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況下強行作出判決,最終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二、貪污受賄或徇私舞弊
包括收受當事人財物后故意偏袒一方,嚴重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
例如違規實施財產保全措施、超標的額查封財產等執行行為,直接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
四、嚴重程序違法行為
涵蓋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未經合法傳喚直接缺席判決,或違反回避制度規定,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情形。
五、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
如因疏忽大意遺漏關鍵證據,致使判決結果出現明顯不公的情況。
關于新規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機制:
建立經濟追償與職業追責聯動機制:法院可通過扣繳責任法官工資等方式履行賠償義務,同時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形成有效震懾。
規范賠償標準與操作程序:追償金額將綜合考量損害后果嚴重程度、法官過錯責任大小等因素,確保追償額度合理適度。
完善監督救濟體系:當事人可通過上訴、申訴、申請國家賠償等法定途徑維護權益,檢察機關亦可依法介入調查監督。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