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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與勞動者協商解除時,用人單位都希望一攬子解決所有遺留問題,所以會在協議中增加很多兜底條款。
這些兜底條款,基本都是常法或專業勞動法律師提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降低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方面的風險。
其中協商解除中,用人單位最想解決的肯定是社保公積金未依法繳納問題,因此協商解除協議一般不會把談好的錢直接寫成經濟補償,這樣相當于把錢給定性了,沒有包含加班費、未休年假工資、社保公積金,肯定不行。
一般會寫成“給付款”,并且對“給付款”進行定義:本協議約定的給付款,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的、最終的金額。該給付款中涵蓋(或包含)了甲方基于勞動合同依法應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年假工資、社保公積金等在職期間的所有費用。
這種協議,如果簽完了,也拿到了錢,還能跑到社保公積金去投訴要求補繳嗎?
02
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你簽訂過《自行繳納社保申請書》、《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等相關文件,并且每個月工資結構中確實有社保補貼,根據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此類約定或承諾無效,你該投訴就投訴。實際上與協商解除協議沒有太大關系。
第二種情況是沒有簽訂過任何類似協議,工資結構中沒有社保公積金補貼,也沒有領取過相關補貼的現金,只是簽訂了份協商解除協議。
從目前看到的案例情況,基本會得到支持,且不會要求勞動者退回已經拿到的協商解除協議相關的款項。
有一種情況例外。
就是協商解除協議中明確了社保公積金補貼的金額,如文字調整為:該給付款中涵蓋(或包含)了甲方基于勞動合同依法應付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年假工資合計100000元,社保補貼40000元,公積金補貼20000元。
當然,金額一定要合理,不能經濟補償計算出來差不多10萬,結果社保公積金補貼占了6萬,這明顯不符合邏輯和常理。
此種情況下,如果投訴社保公積金補繳,雖然社保公積金部門仍然會進行補繳,但是大概率需要退回這部分明確的補貼金額。
03
以下是兩起勞動者簽完協商解除協議拿完錢,又去投訴要求進行社保公積金補繳的案例,均得到了支持。
案例一:(2020)京03民終6112號
用人單位:既然雙方已通過《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對各自的權利進行了處分,均應嚴格遵守。人無信不立,毛*簽了協議拿了錢,又違約進行行政投訴,理應按約退錢賠償。毛*不應只享受合同權利而逃避義務。現毛*收錢后又拿協議的效力說事,光拿好處不履行承諾,既不誠信也不光彩,司法也不應支持毛*這種失信行為。如果毛*想投訴或認為協議內容無效,完全可以不簽協議,其有選擇的自由,那樣其就不會受到協議的約束。
二審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約定無效。本案中,公司為毛*足額繳納社保、公積金是其法定義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毛*向社保機構申請公司足額繳納社保是其法定權利,公司關于根據協議書約定毛*不得投訴補繳社保的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條款。
案例二:(2020)京01民終1886號
用人單位:“再無爭議”是公司支付離職補償的根本原因和前提條件。故沐**取得的補償金應該退回,并基于他的過錯負擔一半的滯納金。沐**就社保問題與公司達成現金補償協議,其在此后4年均未主張繳納社會保險,公司也因此未予以補繳,導致高額滯納金。對于該項滯納金的產生系沐**違反協議約定的“若主張,則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導致的,其對該滯納金的增加存在明顯過錯,因此應該基于過錯承擔一部分滯納金。
二審法院:本院認為,就沐**是否應當返還離職補償金一節。首先,公司主張雙方簽訂的《離職協議書》約定的232668元系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償。
對此,本院認為,《離職協議書》第五條載明“……在公司連續工齡共計十二年,經濟補償金共計RMB232668元,作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這一證據能夠直接證明該款項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而現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該款項包含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償。公司雖主張該金額與按照法定標準計算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金額不同,但該金額也與按照法定標準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負擔部分金額不同,且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確定經濟補償金數額,公司以補償金金額為由主張該款項系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償,理由不能成立。
社會保險費的及時足額繳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對社會保險不存在爭議、限制主張社會保險權利、以及勞動者若主張則應承擔不利后果的約定,均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破壞社會保險征繳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此類約定應為無效。
04
來看看上述公司協商解除的相關條款,大家覺得強不強?
但是否有效,其實并不僅僅是雙方簽訂的文字決定的。
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勞動合同》終止后,雙方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包括但不限于工資、提成工資、獎金、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各項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產生的爭議)。本協議所作的支付構成了就乙方可能提出的、因對乙方的聘用期間及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之解除而產生的任何性質的、對甲方及其關聯方、子公司、現任及前任之雇員、管理人員、董事、股東及/或代理人的所有主張的全部和最終解決。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相關機構主張任何權利,否則甲方因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調查取證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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