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2024年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如下:
最高基數
??上限?:按2023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7177元)的300%確定,即?21,531元/月?。
最低基數
??下限?:按2023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7177元)的60%確定,即?4,306.2元/月?。
注意事項
?實際繳費基數需根據個人實際收入在上下限范圍內確定,低于下限按下限繳納,高于上限按實際工資繳納。
?2025年具體基數可能有所調整,建議以當地社保部門最新通知為準。
二、社保繳費基數和工資的關系:
直接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社保繳費基數通常是按照職工上年度全年工資的月平均值來確定的,這意味著工資的高低直接影響社保繳費基數的確定。具體來說,工資越高,社保的繳費基數也就越高;反之,工資越低,社保的繳費基數也就越低。但需要注意的是,繳費基數并非完全按照個人工資倆確定,它還受到上下限的限制。下限通常是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上限通常是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00%。
三、工資與社保基數不一致時的合法性判斷:
社保繳費基數的法定標準依據上一年度月均工資確定,月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參保單位的繳費基數是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月均工資,即工資總額,包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全部稅前收入。
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做了明確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出現差異時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如下:
1、合法情形:
(1)工資高于(大于等于)當地社平工資300%時,按300%封頂值繳納;
(2)工資含年終獎等年度性收入,導致基數高于當前月薪;
(3)工資低于(小于等于)當地社平工資60%時,按60%繳費。
2、違法情形:
(1)實際工資介于社平工資60%-300%之間,但企業按最低基數繳納;
(2)拆分工資結構(如虛設社保補貼)規避足額繳費。
以上情況需如實申報,即按照員工實際工資申報繳費基數。
3、企業面臨的風險:
(1)法律處罰風險:經社保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查實,責令限期改正,要求企業按照實際工資重新調整社保繳費基數,并補繳之前的差額部分。同時,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若逾期仍不繳納,還會被處以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勞動糾紛風險:員工為維護自己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甚至提起訴訟,耗費企業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應對,還會對企業聲譽造成負面影響。
(3)稅務稽查分享:企業的社保數據與稅務數據對比不一致,可能引發稅務稽查,一旦被認定存在問題,將面臨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及罰款等處罰。
四、應列入工資總額用于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項目:
1、計時工資,包括:
(1)對已完成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人的獎金、體育運動員的平時訓練獎;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4、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及崗位性津貼。包括: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艱苦氣象臺(站)津貼、微波站津貼、冷庫低溫津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課時津貼、班主任津貼、科研輔助津貼、衛生臨床津貼和防檢津貼、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護林津貼、林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津貼、水利防汛津貼、氣象服務津貼、地震預測預防津貼、技術監督工作津貼、口岸鑒定檢驗津貼、環境污染監控津貼、社會服務津貼、特殊崗位津貼、會計崗位津貼、野外津貼、水上作業津貼、藝術表演檔次津貼、演出場次津貼、藝術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干部駐隊津貼、教練員培訓津貼、運動員成績津貼、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責任目標津貼、領導職務津貼、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職務津貼、專業技術崗位津貼、技術等級崗位津貼、技術工人崗位津貼、普通工人作業津貼及其他為特殊行業和苦臟累險等特殊崗位設立的津貼。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貼、警銜津貼、交通民警保健津貼、海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稅務人員的稅務征收津貼(包括農業稅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外勤津貼、人民法院干警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干警崗位津貼、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監察、紀檢部門辦案人員補貼、人民武裝部工作人員津貼、監獄勞教所干警健康補貼等。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農業事業單位發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貼以及其他行業職工的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課題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藥老藥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護齡津貼等。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等。
(6)其他津貼。例如: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補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助費、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補貼、單位按月發放的伙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補貼、洗理衛生費、書報費、工種糧補貼、過節費、干部行車補貼、私車補貼等。
5、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價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6、加班加點工資。
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
(1)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技術交易獎酬金”;
(2)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房改一次性補貼款,如補貼發放到個人,可自行支配的計入工資總額內;如補貼為專款專用存入專門的帳戶,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國家統計局《關于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統制字〔1992〕80號文)〕;
(3)單位發放的住房提租補貼、通信工具補助、住宅電話補助〔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1998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8〕120號)〕;
(4)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不含因工作原因產生的通訊費,如不能明確區分公用、私用均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種費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5)為不休假的職工發放的現金或補貼〔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6)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給本單位職工發放的現金或實物(無論是否計入本單位財務帳目)〔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7)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種商業性保險〔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8)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正常發放部分和年終結算后補發的部分〔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9)商業部門實行的柜組承包,交通運輸部門實行的車隊承包、司機個人承包等,這部分人員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歸己。對這些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項(一定)費用支出后計算〔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勞動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號)〕;
(10)使用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工,其人數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勞務工的工資,而是向勞務輸出方支付勞務費,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應由勞務輸出方統計工資和人數;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應由勞務使用方統計工資和人數。輸出和使用勞務工單位的繳費基數以誰發工資誰計算繳費基數的原則執行〔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4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4〕48號)〕;
(11)企業銷售人員、商業保險推銷人員等實行特殊分配形式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由各地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關于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
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后的稅前收益分配。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署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砂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五)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臥鋪票實際改乘座席的減價提成歸己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干,實際支出費用低于標準的差價歸己部分。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職工集資入股或購買企業債券后發給職工的股息、分紅。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中凈結余的現金。
(十五)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十六)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十八)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六、受員工工資標準影響的項目統計表(16個):
項目
支付標準
法律依據
1、社保
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
社會保險法第12條
2、住房公積金
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8條
3、經濟補償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47條
4、個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
5、二倍工資差額
應該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82條
6、生育津貼
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
7、加班費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44條
8、未休年休假待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日工資=月工資(不含加班工資)/21.75
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了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
9、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60%<=X<=300%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64條
10、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11、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
勞動合同法第40條
12、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3條
13、醫療補助費
醫療期滿后,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禁忌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481號文雖已作廢,但法院仍然在支付,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渝府發【2000】47號)第8條職工患病
14、競業限制補償金
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低于最低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15、殘保金
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職工人數*1.5%-上年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職工平均工資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 第六條
16、工會費
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的留成部分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第四條
七、基于工資基數對社保繳費基數等以上16個項目的影響,提出“不漲工資漲福利”的方法,將部分工資內容拆分為不計入工資總額的項目,以此降低工資基數,進而降低應工資基數影響的相關費用。
非工資
社保補貼
住房公積金補貼
出差伙食補貼
誤餐補助
報銷費用
勞保費用
解毒劑或清飲費
計劃生育補貼
300/月
300/月
講課費用
稿酬或翻譯費
托兒補貼
國家級獎金
生產工具補貼
安家費(住房補貼)
喪葬撫恤救濟費
生活困難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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