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51,明知他人電信詐騙而加入并幫助的應以詐騙罪共犯追究責任。
1、唐某某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懲治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例之九。
2、被告人唐某某,男,山東省日照市五蓮縣。
3、唐某某2020年赴緬北地區,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情況下,先后加入多個電信網絡詐騙窩點,糾集、組織境內“跑分”人員和“卡農”,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轉移資金提供幫助,唐某某的行為關聯趙某文等60名被害人,涉案金額人民幣173萬,2023年唐某某知道自己被我國公安機關通緝,在詐騙窩點多次向戶籍地派出所表達回國自首意愿,2023年10月,唐某某步行4天至云南臨滄市南傘口岸,入境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4、五蓮縣法院判決唐某某詐騙罪6年5個月,罰金15萬。
5、司法觀點,唐某某明知他人電信詐騙而積極參加,構成詐騙罪,關于唐某某本人和辯護律師提出的在詐騙窩點被他人毆打屬于脅從犯,法院查明唐某某積極為詐騙活動提供幫助,在窩點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訊自由,所受體罰并未達到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程度,不宜認定為脅從犯,唐某某長時間內穩定地為電詐犯罪提供轉移資金、技術支持、引流推廣等幫助,已經形成穩定協作關系,不宜按照從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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