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常州有樓盤,陷入爭議!
近期,有買房人在我們平臺微信交流群進行爆料,自己在經開區購買了某某學府樓盤,認購之后交了定金,但后續卻被通知價格沒通過,無法按最初價格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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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買房人爆料,自己在8月17日在某學府項目進行認購,購房總價已經由銷售和項目兩方確認通過,由此才同意繳納定金, 簽署了項目認購單。
買房人在當天繳納了2萬元,隨后在后續補齊了總計5萬元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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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幾天之后,項目卻回復買房人:之前認購單上的價格,項目沒有通過,無法按照之前的價格成交。
對此,買房人十分費解,自己按流程,按合同簽署了認購單并且支付定金,為什么無法按照約定價格進行購房呢?
隨后,買房人與開發商進行了協商,項目給出了兩種解決辦法:
1.定金退還,認購單協議取消,合同作廢;
2.買房人額外支付一筆金額,項目贈送家裝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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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贈送家裝包方案
除此之外,根據買房人透露,除了自己之外,還有其他購房人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目前都拒絕了開發商提供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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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簽署了認購單,繳納定金之后,依然產生變故,其實類似事件時有發生。
最常見的就是買房人無法區分“定金”、“訂金”之間的區別,簽完合同之后想要退房,卻發現困難重重。
一般來說,定金是 具有擔保性質的法定概念, 若購房者違約(如反悔不買),定金不予退還;若開發商違約(如無法交房),需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 不屬于法定擔保形式,僅為預付款項, 無論哪方原因導致交易失敗,訂金均可全額退還,但需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關于損失賠償的特殊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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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合同交完定金,開發商反手漲價,類似的事件也能找到先例。
比如在2022年11月,廣西有買房人簽署了合同,交了兩萬元定金, 認購書上約定,這套房的單價是每平方米8946.94元。
但后續置業顧問卻說, 房子價格要上漲15% ,買房人 要么加價15%,繼續購買認購的房子,要么換購其他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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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基于上述此類情況,官方也在努力進行調控,比如初步推進了“買房7天無理由退訂”的條款。
今年3月, 長沙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落實購房訂金保護期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房企實施購房“7天無理由退訂”承諾,進一步提振房地產市場信心保障消費者權益。
這一政策直擊房屋交易中長期存在的“定金與訂金混淆”痛點,通過設置“冷靜期”,將有效緩解購房者的資金安全焦慮。
根據文件規定,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后的7個自然日內,可無理由申請退還訂金;超過7天,訂金將自動轉為定金。相關條款須明確寫入認購書,確保執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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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由退房” 并非今年才出現的新政策。
2019年,廣東東莞發布新規,購房者交定金認購樓盤后,兩天內可無理由退房,東莞成為國內首個出臺“無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
另外2024年6月,長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便發布了《關于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實施“購房無理由退定”承諾服務指引的通知》,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實施“購房無理由退定”承諾。
按照通知,開發商需在銷售現場公示無理由退定協議,并在收到退定申請后七個工作日內退還定金。不過,此時還以鼓勵為主,且只適用于長沙市部分區域的個別項目。
總的來說,不管是政府主導的“7天無理由退訂”政策,還是房企用作營銷手段的“無理由退房”,本質上對買房人都是更有利的。
只不過在這個過程中,最好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相關機制,來保證這一政策的真正落實。
比如,設定一個公共賬戶,明確訂金應先存入公共賬戶,自交付訂金起7天后,方可轉至開發商的預售賬戶。若購房者在7天內申請退訂,訂金可直接從公共賬戶原路退回。
又比如,對于那些承諾“7天無理由退訂”卻未履行的開發商,應將其列入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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