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法治環境不斷完善的背景下,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其合法權益理應受到充分保障。然而,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許多企業仍面臨因政策調整、歷史遺留問題或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重大法律風險。楹庭礦業專業律師團路永強教授長期關注企業產權保護問題,曾多次就“礦山被劃入保護區”“國有資產交易無法過戶”等典型案例進行深入剖析。本文結合楹庭礦業律師團的實務經驗與法律觀點,系統梳理兩類典型困境,并提出切實可行的維權路徑。
一、礦山企業被劃入保護區:公共利益≠沒有補償
近年來,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推進,國家陸續設立大量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生態保護紅線區和水源地保護區。這一政策初衷在于守護生態安全底線,但客觀上也導致一批原本合法設立、手續齊全的礦山企業被迫關停或退出。
以山東臨沂某礦山企業為例,該企業依法取得采礦權多年,生產經營合規。然而,因所在區域被整體劃定為國家地質公園,根據相關規定,園區內嚴禁一切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盡管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提出“符合規劃條件的可依法繼續開采”,但配套細則尚未出臺,地方普遍采取“一刀切”方式禁止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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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明確:收回必須補償
《礦產資源法》第26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礦業權的,應當對礦業權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環境保護屬于典型的公共利益范疇,政府有權依法收回礦業權,但不能以“公共利益”為名剝奪企業財產權益。
早在《行政許可法》第8條中就確立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若因客觀情況重大變化需撤回許可,應依法給予補償。此外,《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意見》等法規也反復強調對合法產權的尊重與保障。
實踐亂象:警惕“隱性收回”
現實中,不少地方并未出具正式的“收回決定書”,而是通過“不予延續采礦許可證”“要求限期退出”等方式變相剝奪企業開采權。這種“只退不補”的做法,本質上是規避補償責任,嚴重違法。
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收回的關鍵標準是:未來是否還有恢復開采的可能性?如果明確不能再辦理延續手續,則已構成事實上的礦業權收回,依法必須啟動補償程序。
補償范圍應全面覆蓋
補償不應僅限于前期投入,還應包括:探礦權、采礦權出讓金;基礎設施建設與設備投入;管理成本與人員安置費用;合理預期收益損失(需專業評估);因關停導致的合同違約賠償等。唯有如此,才稱得上“公平合理”。
政策新動向:舊礦復產有望
2024年底,自然資源部發布通知,鼓勵對具備資源潛力的歷史礦山開展“就礦找礦”和綜合利用。部分地區已開始重新勘定生態紅線邊界,嘗試將部分合法礦山“劃出”保護區范圍。這意味著,過去“一刀切”關閉的局面正在松動,企業可積極爭取政策支持。
二、國有資產交易無法過戶:劃撥土地糾紛問題
另一類常見糾紛發生在企業通過政府資產交易平臺購買房產時。河南某企業曾通過省級國有資產交易平臺競得一處原屬國企的商業用房,全額付款后卻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原因在于該土地為劃撥用地。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轉讓,必須先補繳土地出讓金,完成“劃轉出”手續。而這項法定義務本應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即原國有企業)承擔。
但在本案中,交易平臺未充分披露土地性質,合同也未明確費用承擔方。若由買方自行承擔,所需出讓金高達原購房款的2至3倍,總成本遠超市場價,嚴重違背交易公平性。
誰該為“劃撥地”買單?
法律明確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的責任主體是原使用權人。雖然可通過合同約定轉移給買方,但前提是信息充分披露、責任清晰約定。若交易平臺隱瞞關鍵信息,涉嫌違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關于資產瑕疵披露的規定。
企業可選擇兩條主線:解除合同并索賠:主張因信息披露不充分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要求繼續履行:訴請法院判令原企業補繳出讓金、交易平臺協助辦證;必要時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不動產登記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此類問題在2000年前后國企改制高峰期曾大量出現。如今雖制度更完善,但仍有個別地區存在操作不規范現象。
三、企業維權三大核心策略
結合上述案例,遇到類似問題的企業:首先,厘清法律關系,鎖定責任主體。無論是礦山關停還是房產過戶難,首先要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是行政行為違法?合同約定不清?還是信息披露缺失?只有找準問題根源,才能精準發力。其次,善用多種救濟途徑。單一訴訟往往難以解決問題。企業應綜合運用協商談判、行政訴訟(督促行政機關履職)、民事訴訟(追究違約責任)等多種方式,形成維權合力。第三,前置風險防范,強化盡職調查。事后維權不如事前防范。企業在參與重大資產交易前,務必做好盡調工作:查驗土地性質、規劃用途;核實環保、安全、產權狀況;明確合同條款,避免模糊表述;保留全過程證據鏈。
結語:守護企業產權,就是守護市場經濟根基
每一次合法企業的權益受損,都是對營商環境的一次侵蝕。無論是因環保政策調整被迫退出的礦山企業,還是因信息不對稱陷入交易陷阱的買家,他們都曾依法合規經營,理應獲得法律的平等保護。
行政決策要有溫度,執法要有尺度,補償要有力度。企業也應增強法律意識,學會用法治思維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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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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