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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榮:法律構成之“好的技術”不是邏輯上最嚴謹,而是“最能降低裁判成本、提高預見性,并隨資本主義發展而平滑升級”的技術……
日本民法學者我妻榮教授(1897年4月1日—1973年10月21日)在于1926年發表《關于私法方法論的一點考察》一文,被認為是日本民法學方法論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作品,該文有四章主要內容:
第一章 以裁判為中心的考察方法。
他將“裁判”視為法律的中心職能,主張法學研究應圍繞裁判實踐展開,把實現裁判職能作為研究目的。這種方法強調從司法實踐出發,考察法律如何在現實中被適用和解釋,從而避免純粹抽象或概念化的理論推演。
第二章 法律要實現的理想的問題。
他提出法學研究不能僅停留在條文解釋或案例分析,而應追問“法律應實現的理想”。即法律制度的設置和解釋,必須服務于特定社會背景下的價值目標,如自由、平等、交易安全等。這一觀點體現了他對法律與社會之間動態關系的深刻關注。
第三章 以社會現象之法律為中心研究的問題。
他強調法律不是孤立的規范體系,而是嵌入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制度安排。因此,法學研究必須結合具體的社會現象,分析法律在實際運行中的作用、局限及其對社會結構的影響。這種方法論體現了他對“活法”(lebendes Recht)的重視,即將法律視為不斷與社會互動的“活”的制度。
第四章 法律構成的技術問題。
1.技術問題的定位。
他把“法律構成的技術”置于前述兩大方法論任務——“法律應實現的理想”與“以社會現象為中心的研究”——之后,強調:當價值目標已經確定、社會事實也已查清,剩下的就是“怎樣把結論轉譯成條文、概念和制度”的純技術作業。
2.技術的三項內容。
(1) 概念的取舍與排列:概念的選取必須“緊貼判例發展的真實路徑”,防止為了體系美觀而削判例之足適概念之履。
(2) 規范句法與要件表述:條文應能“在訴訟戰場上”被直接當作裁判規范使用;為此須把社會事實提煉成可操作的要件(Tatbestand),并以“如果—那么”的句式固定。
(3) 制度接口與漏洞填補:承認任何制定法必有漏洞,技術作業必須預留“判例—學說”互動通道:條文用一般條款、準用條款、類型列舉等方式為判例續造留出接口,使法律體系成為“可生長的活體”。
3.技術評價標準。
“好的技術”不是邏輯上最嚴謹,而是“最能降低裁判成本、提高預見性,并隨資本主義發展而平滑升級”的技術。
其他:“我妻”姓氏衍變
一、起源于地名“吾妻”或“我妻”
“我妻”源自古日本對關東以東地區的稱呼“吾妻”(あづま,Azuma),意為“東國”。這一名稱最早與日本武尊(日本神話中的英雄)的傳說有關:相傳他東征時,其妻弟橘媛為平息海神之怒而投海自盡,日本武尊悲痛地呼喊著“吾妻啊……”,從此“吾妻”成為東國的代稱。
后來,這一地名逐漸演變為姓氏。在鐮倉時代,吾妻郡一度改名為我妻郡,雖然之后又改回“吾妻”,但部分居民因以地為姓,保留了“我妻”這一姓氏。
二、士族傳承與明治維新后的普及
“我妻”并非平民隨意所取,而是士族(武士階層)的姓氏。歷史上,仙臺藩(伊達氏)和米澤藩(上杉氏)的藩士中有不少人姓“我妻”。例如著名民法學家我妻榮就出身于山形縣米澤市,這一地區正是“我妻”姓氏的集中分布區之一。
到了明治維新時期(1868年以后),日本政府為征稅、征兵、戶籍管理之便,強制要求平民取姓。許多原本無姓的平民便以地名為姓,“我妻”也因此在關東地區進一步擴散。
三、中文語境的誤解
在中文中,“我妻”容易被誤解為“我的妻子”,但在日語中,“我妻”(わがつま,Wagatsuma或 あがつま,Agatsuma)現在只是一個普通姓氏。
四、總結
“我妻”這個姓氏的形成,源于日本古代對東國的稱呼“吾妻”,后因地名演變為姓氏,并被士族傳承。明治維新后,隨著戶籍制度的推行,這一姓氏逐漸普及,成為今天日本真實存在的姓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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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鑒:把實體法條文的適用改造成“誰得向誰,依何種規范,請求什么”的公式,即請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dlage),技術優劣的檢驗標準是司法三段論的“涵攝”是否一次到位……
為了更好地理解我妻榮教授“法律構成的技術問題”,小編將我妻榮教授的觀點和中國臺灣地區學者王澤鑒教授(1938年6月2日生,1938年-1973年是我妻榮、王澤鑒兩位大師的平行時空)的觀點做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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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妻榮教授“法律構成的技術問題”為基礎,王澤鑒教授的對應觀點:
1.技術即“請求權基礎”的精確構造。
把實體法條文改造成“誰得向誰,依何種規范,請求什么”的公式,即請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dlage)。
技術優劣的檢驗標準是司法三段論的“涵攝”是否一次到位,避免法官再回頭做二次政策衡量。
2.技術要素的三步曲。
(1) 定義(Definition) :概念必須“就案定義”,不抄教科書,防止過大或過小。
(2) 要件(Tatbestand) :每個要件都要能對應到可驗證的事實;一個要件解決一個價值沖突,避免重覆評價。
(3) 法律效果(Rechtsfolge) :效果須與要件在同一規范層面完成,反對動輒遁入誠實信用等概括條款。
3.體系取向 vs. 個案取向。
王澤鑒強調“體系強制”,所有技術作業須服從預先建構好的教義學體系;我妻榮則強調“判例驅動”,體系可隨時因判例而調整。
因此,王澤鑒的技術是“自上而下”的演繹;我妻榮的技術是“自下而上”的歸納與修補。
4.總結。
我妻榮把“法律構成的技術”視為連接社會變動與成文法的“轉換器”;王澤鑒則把它視為保障法教義學精確適用的“手術刀”。兩者都反對空洞的價值宣示,但一個更強調“活法”彈性,一個更強調“體系”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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