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詳情
2023年,李先生購買一份保額3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每年需繳納五千多元保費,2025年初,他突發急性心肌梗死,被緊急送醫,醫生隨即采用冠狀動脈支架介入手術,及時打通堵塞血管,挽救了他的生命
病情穩定后,李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想減輕后續恢復的經濟壓力,卻被拒絕
保險機構拒絕賠付,是因為合同里明明白白寫著,得做“冠狀動脈搭橋術(得開胸手術那種)”才符合重疾賠付的條件;可李先生做的是微創支架介入手術,不在合同說的那個范圍里頭。
這讓李先生陷入深深的困惑與無助,
二:醫學視角:急性心肌梗死和治療方法的不同
急性心肌梗死作為心血管急癥,其病理是冠狀動脈里的斑塊破裂形成血栓,致使心肌血流中斷、壞死發作時會有劇烈胸痛,若不及時治療死亡率頗高,那為啥微創手術和開胸手術在理賠里有這般大的認定差別,這便要從急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和治療方法來講起。
醫治的時候,傳統的冠狀動脈搭橋術得打開胸腔,取出患者自身的血管,搭建新的通路來恢復血液供應;冠狀動脈支架介入術是微創手術,通過導管把支架送到血管堵塞的地方,撐開血管讓血液重新流得通
李先生接受的介入療法創傷小、康復快已經成為臨床主要的選擇,
可是很多重疾險合同還把賠付條件限制在開胸手術上,這和現實醫療實際情況很不一樣,也成了理賠起爭議的主要原因。
三、法律解讀:何帆律師分析
從法律角度看,這類爭議的關鍵是保險條款合不合理,以及是否和現在的醫學實踐相符,
保障合約屬于格式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以及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按照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于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的條款,應履行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
在李先生那起案子中,保險公司把“急性心肌梗死”的賠付方式硬限定成“開胸搭橋術”,把創傷更小、應用范圍廣還確實有效的介入治療給排除了,這合不合理、公不公平挺值得說道說道,在司法實際運作里,法院一般會開展核查:
保險企業需不需要給投保人把情況說清楚,
這個條款是不是把被保險人常用的醫療途徑給排除了;
有沒有能減輕保險公司責任、加重對方義務的情況,
要是保險公司沒把限責條款好好跟投保人提示和解釋,法院很可能會做出對投保人有利的裁決,
尤其得提醒一下哈,每個案子的結果都讓條款表述、售賣流程、舉證情況等好多種因素給影響著。碰到拒賠,可不太建議隨便去參照別人的案例,得去找專業的法律方面的建議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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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比案例:為何相似案件,結果不同
2024年,趙女士購買重疾險后,因心臟瓣膜病癥做了微創手術,申請理賠時被拒,理由是“未執行開胸手術”,此案件中,法院卻判定保險公司勝訴,緣由在于:合同條款將“心臟瓣膜手術”明確限定為開胸方式,并且保險公司推銷時通過加粗、獨立說明等方式履行了提醒責任,趙女士也簽字確認知曉該內容。
跟李先生的例子比,趙女士那案子里保險公司在條款設計和提示義務方面更嚴謹,所以被法院支持,這兩個例子提醒我們:
參保的時候,一定要認真看看條款,尤其是“保險職責”和“釋義”那部分;
如果碰到弄不明白的醫學術語或者手術限制這類情況,就要讓保險公司趕快把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要是涉及訴訟,法院會仔細審查保險公司有沒有履行告知義務,
結語:專業評估與依法維權是關鍵
李老先生的例子反映出現在重疾險理賠里有個普遍問題:條款更新跟不上醫學發展,正在修訂的保險協會新規章,就是為了回應這類爭議。
面對此類糾紛,何帆律師具備以下優勢,
有醫學方面的背景,能準確理解急性心肌梗死以及相關手術的臨床實際操作,能很快找到病歷里重要的信息;
做過保險公司的法律顧問,知道拒賠常見的原因和條款里的漏洞;
當法官的時候,審過很多保險糾紛,擅長提前想到裁判的看法,能制定精準的訴訟策略,
理賠的時候常常差一點就完全不一樣,條款里的每一個字、每一句話,銷售環節里的每一次提示,都可能改變最后的結果,要是你也碰到重疾險被拒賠的情況,建議趕緊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去爭取自己該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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