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合法酒廠的生產場地、灌裝設備淪為制假分子的 “幫兇”,不僅踐踏了商標權益的法律紅線,更擊穿了酒類行業安全的信任底線。近日,山西青花汾古法釀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假冒注冊商標酒類提供場地設備,被處以 9 萬元罰款,這一案例雖涉事金額不大,卻暴露出酒類生產領域監管漏洞與企業主體責任缺失的深層問題,為行業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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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件細節來看,這場 “合法外衣下的造假” 極具警示性。2023 年 2 月至 11 月,涉案人劉少杰在涉事酒廠內,利用其正規生產設施批量制造假冒 “瀘川老窖”“宜賓大曲” 等知名品類白酒,11425 箱侵權產品堆積車間卻未被企業察覺 —— 如此大規模、長時間的制假行為,發生在具備合法生產資質的酒廠內,折射出的是企業管理的全面失序。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作為核心管理者,對場地與設備的使用情況 “長期未履行合理監督義務”,這種 “放任式管理” 本質上是對自身主體責任的漠視,更是對商標法 “不得為侵權行為提供便利” 條款的公然違背。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酒廠雖未直接獲利、且配合調查,最終僅被處以 9 萬元罰款,未被沒收違法所得或吊銷證照,但這一 “從輕處罰” 的背后,更需警惕 “違法成本低于監管成本” 的潛在風險。對于注冊資本 500 萬元的酒廠而言,9 萬元罰款能否形成足夠震懾?若企業僅因 “未直接獲利” 便得以減輕處罰,是否會變相縱容部分企業心存僥幸,對場地出租、設備使用等環節疏于監管,甚至淪為 “造假避風港”?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法律對 “提供便利條件” 的處罰,核心在于遏制侵權行為的滋生土壤,而非僅以 “是否獲利” 作為唯一標尺。涉事酒廠的監管失職,已導致 1 萬余箱假酒流入市場的風險,其對消費者健康、被侵權企業品牌聲譽的損害,絕非 9 萬元罰款所能彌補。
更深層看,此案暴露的不僅是單個企業的管理漏洞,更是酒類行業 “產線外租”“場地共用” 等模式下的監管盲區。近年來,白酒行業集中度提升,部分中小酒廠因產能閑置,存在將場地、設備出租給第三方的情況,若缺乏嚴格的資質審核與過程監管,極易成為制假分子的 “溫床”。此次涉事酒廠生產的是晉慕牌、迎酒翁牌等自有品牌白酒,卻放任他人利用其設施生產假冒產品,反映出部分企業在 “逐利” 與 “守規” 的天平上失衡 —— 既想通過出租資源降低運營成本,又不愿投入精力履行監管義務,最終釀成違法后果。
要堵住這類漏洞,僅靠事后處罰遠遠不夠。一方面,監管部門需強化 “全鏈條監管” 思維,對具備生產資質的酒廠,不僅要核查其自有產品的質量與商標合規性,更要重點監管場地、設備的使用情況,對 “出租生產設施” 的企業建立專項臺賬,要求其定期報備承租方資質、生產品類等信息,一旦發現為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應依法從嚴處罰,必要時吊銷相關證照,形成 “不敢違” 的震懾。另一方面,行業協會需推動建立 “自律公約”,明確中小酒廠出租設施的資質標準、監管責任,引導企業樹立 “安全比利益更重要” 的理念,避免因短期利益犧牲行業信譽。此外,被侵權企業也應加強 “源頭維權”,通過技術溯源、市場巡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并舉報制假窩點,形成 “監管 + 企業 + 行業” 的共治合力。
白酒行業既是傳統產業,也是關乎消費者健康的民生行業,品牌信譽與產品安全是行業發展的生命線。山西青花汾古法釀酒廠的案例,為所有酒類生產企業上了一堂深刻的 “法治課”:合法資質不是 “保護傘”,生產設施更不能成為 “搖錢樹”,唯有守住監管底線、扛起主體責任,才能避免淪為造假鏈條的 “幫兇”。對于監管部門而言,此案更應成為優化監管模式的契機 —— 唯有織密制度籠子、強化日常巡查,才能從根本上鏟除假酒滋生的土壤,讓消費者喝上 “放心酒”,讓合法企業的品牌權益得到真正保障。
商務新聞網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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