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8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起草了《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行為規則》),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行為規則》主要包含哪些內容?適用于哪些經營者?在規范經營者價格標示行為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如何規范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針對這些問題,《金融時報》記者進行了梳理→
《行為規則》主要包含哪些內容?
《行為規則》主要包含四方面內容:
一是引導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明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的基本要求。規范平臺經營者收費行為。提出保護平臺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細化規定,特別是要求平臺經營者不得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店鋪、下架商品或者服務等措施,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不合理限制。
二是明確經營者價格標示要求。細化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明碼標價的規定,明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需要遵守的價格標示規范。要求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做好價格促銷、補貼、差別定價、動態定價、競價排名等規則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規范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圍繞維護價格競爭秩序、明確價格誠信要求等方面,提出具體的認定標準和監管要求,為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提供指引,引導經營者有序競爭、公平競爭。
四是構建協同共治機制。充分發揮各方作用,加強政府部門協同,形成監管合力;指導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引導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覺規范價格行為;推動平臺經營者健全內部合規管理制度,構建良好平臺生態。
《行為規則》適用于哪些經營者?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行為規則》適用于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其中,平臺經營者,是指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平臺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平臺企業;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也就是平臺內商戶。平臺經營者在平臺內自行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同樣應當遵守關于平臺內經營者的規定。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其他參與平臺經濟的經營者參照適用《行為規則》。
《行為規則》如何引導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
《行為規則》第二章圍繞“經營者自主定價”這個主題,明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依法享有自主定價權,規范平臺經營者向平臺內經營者的收費行為,保護平臺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
《行為規則》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在不同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依法自主定價。平臺經營者不得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采取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扣除保證金、削減補貼或優惠、限制流量、屏蔽店鋪、下架商品或者服務等措施,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下列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降價或者以讓利、返現等方式進行促銷;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在該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高于在其他平臺的價格;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開通自動跟價、自動降價或者類似系統;
(四)其他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行為。
《行為規則》要求,平臺經營者新增或者變更收費項目、規則、標準等,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平臺內經營者的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七日。對平臺內經營者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制定合理過渡措施。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按照修改前的協議承擔相關責任。
《行為規則》在規范經營者價格標示行為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行為規則》第三章圍繞“明碼標價”這個主題,明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需要遵守的價格標示規范,對做好價格促銷、補貼、差別定價、動態定價、競價排名等規則公開提出具體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一是價格標示明明白白。要求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在其網站、應用程序軟件(APP)、小程序,明確標示價格或者收費標準;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價格或者計價方法;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二是促銷規則清清楚楚。要求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真實標明折價、減價基準,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預付款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計算的具體辦法。
三是平臺補貼清晰明了。要求平臺經營者公平公正開展補貼促銷,不得虛假、夸大宣傳補貼金額和力度;在網站或者APP顯著位置標示補貼及相關活動規則,明確補貼對象、補貼方式、參與條件、起止時間等信息。
四是差別定價、動態定價規則透明。規定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對不同交易條件的消費者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公開相關規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實施分時定價等動態定價的,應當公開動態定價規則,對影響價格的因素進行明確說明。
《行為規則》如何規范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
《行為規則》第四章圍繞“規范價格競爭行為”這個主題,對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在平臺經濟領域的認定標準作出細化規定,防止無序競爭扭曲資源配置和價格信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一是維護價格競爭秩序。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這里要強調的是,平臺經營者的商業模式是對用戶長期免費的,且有利于推動創新進步、有利于提升經營者和消費者長遠福利的,可以不認定為低價傾銷;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臨期商品等,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的,不屬于低價傾銷。
二是規范大數據定價。規定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費偏好、消費習慣等信息,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三是明確價格誠信要求。規定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和圖片等標示價格,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此外,《行為規則》規定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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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源源
校稿:昊宇
來源:源點蘇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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